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市府办发〔2011〕49号
颁布日期:2011-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赣州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3.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赣州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创业、宜居、平安、生态、幸福赣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突出事故控制目标的考核,同时结合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公共安全的投入、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机制体制和监管方法的创新、专项安全整治的成效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表)。

第四条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的原则。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参考全市前三年各类事故的平均数,综合确定各县(市、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并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将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20天内,将考核情况报告市安委会,经市安委会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一)受到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3分;

(二)省、市召开现场会推广其特色工作、先进经验的,分别加2分、1分;

(三)死亡人数占总控制指标70-80%、69%—50%、49%—20%、19%以内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得力,成效显著,能够按照市政府、市安委办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资料的,加2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黄牌警告单位。

(一)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具备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资格条件;

(二)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70至79分的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

(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

第九条考核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的,由市政府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考核为黄牌警告单位的,取消本年度内的单项或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县(市、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先先进单位:

(一)工矿商贸企业发生较大(含较大)以上事故;

(二)道路交通发生两次3-4人的较大事故,或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

(三)辖区学校校园内发生因安全隐患造成死亡事故;

(四)因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综治工作一票否决的。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年度评先表彰,与定点监察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情况挂钩。县(市、区)经市政府考核为先进的,市政府对该县(市、区)定点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给予表彰。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控制指标超过控制指标20%,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情况记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档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不能评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当年不能评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未被“黄牌警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取前8-10名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2: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类别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计分办法

自评分

考评分

安全基础工作

1

综合管理

政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保证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制订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2

(1)政府主要领导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政府会议记录,少一次扣1分。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30万元没有落实或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5分。

(3)未建立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未按时修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扣2分。

(4)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失误或执法过错发生重大影响事件,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每一起扣5分。

2

责任制落实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其他领导以及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

(5)未层层签订责任状,扣1分。

(6)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的,扣3分。

(7)没有实行安全生产考核的单位,扣2分。

(8)重要节日和“两会”等敏感时期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政府有关领导和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参加并指导工作,并形成查阅安全检查和督查记录。领导未带队检查扣1分;未组织安排安全大检查扣2分。

(9)没有完成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备案任务的扣2分。

(10)没有设置化工集中区或对化工园区没有规划的扣3分。

3

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村、乡镇安全管理网络。及时组织对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11)未建立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扣1分;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落实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办公经费、制定基本工作制度的,缺一项扣0.5分。

(12)县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未按照编制配备人员、装备的,扣4分。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得到严肃查处的,扣4分。

(14)未按照要求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人员的,扣2分。

4

安全培训教育

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4

(15)“安全生产月”、“安康杯”、“三项创建”等群众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安排、总结、安排不到位的,扣2分。

(16)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运输等高危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未实行持证上岗,每发现1名扣0.5分。

(17)高危行业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的,发现1名扣1分。

安全基本工作

5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基建技改项目“三同时”制度。积极采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4

(18)高危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4分。

(19)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1分;企业未按规定配备足够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得,扣1分。

(20)未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的,发现一起扣1分。

(21)新、改、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制度,发现一起扣1分。

(2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安全许可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颁证条件而未关闭的高危企业,发现一起扣3分。

6

专项整治

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7

(23)辖区内存在小煤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发现一例扣2分。

(24)辖区存在非煤矿山无证采矿、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存贮以及无证车辆非法营运、“三无船舶”、非法渡口和特种设备无证生产使用的,发现一例扣1分。

(25)辖区内存在不符合省政府“三项基本要求”的公共聚集场所,发现一例扣2分。

(26)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专项整治和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组织安排、整治台帐、整治总结不齐全的,每缺一项整治扣2分。

7

隐患监控

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体系,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整治、验收、销号的程序和标准。

10

(27)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扣2分;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扣2分。

(28)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29)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扣2分。

(30)未积极履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的、对省、市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扣2分。

(31)未按有关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管理的,发现一起扣1分。

(32)未按规定的限期完成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并申报验收销号的,未完成一起扣2分。

8

事故查处

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

(33)迟报、瞒报、漏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5分。

(34)不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的,发现一起扣1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追究,未按政府批复全部落实到位的扣2分。

(35)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一起扣2分。

9

安全标准化

按规定时限、任务、标准完成安全标准化工作。

4

(36)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以及冶金等工贸行业标准化试点未达到省、市规定的行业整顿和标准建设要求的扣4分。

安全效果

10

事故控制

按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各类事故。

30

(37)工矿商贸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2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1分。

(38)每发生1起死亡3—9人的工矿商贸事故,按死亡3-4人扣10分,5-7人扣20分,8-9人扣30分标准的计算;辖区内发生一起死亡3-9人的道路交通、火灾、农机、水上交通事故,扣5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和校园安全死亡事故的,扣30分。

日常考核

11

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

10

(39)确保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5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10分。

三项民生工程进展情况

12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情况。

6

(40)没有组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没有配备装备和人员,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的扣2分。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41)没有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治理方案未执行的扣4分。

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42)没有编制本地方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扣2分。

奖励加分

13

加分项

5

(43)受到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3分。

(44)省、市召开现场会推广其特色工作、先进经验的,分别加2分、1分。

(45)死亡人数占总控制指标70%-80%、69%—50%、49%—20%、19%以内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46)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得力,成效显著,能够按照市政府、市安委办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资料的,加2分。由市政府督查组、市安委办根据日常情况确定。

总分

1.每小项扣分累计不超过对应该项分值,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加分项总计不超过5分。

2.加分后,总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的仍按100分计。

考核组长签字:

附件3: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计分办法

自评分

1

综合管理

定期研究、分析、部署、检查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提高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配合协调。

10

(1)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扣2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

(3)未层层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的扣2分。(4)未按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每少一次扣1分。

(5)未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分管行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扣1分。

(6)未积极配合和支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扣2分。

(7)未及时完成市政府、市安委会交办、批办、督办事项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的,每次扣1分。

(8)未对本部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扣2分。

2

执法监督

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前置审查;严格依照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定期开展对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对督办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积极履行督办责任;督促本行业企业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

(9)对高危行业没有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进行前置审查的,发现一起扣2分。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发现一起扣2分。

(11)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未按规定撤销原批准的,发现一起扣2分。

(12)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未依法组织查处的,发现一起扣2分。

(13)未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台帐的扣2分。

(14)未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执法的扣3分。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得到严肃查处的扣3分。

3

隐患监控

按照省、市要求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10

(16)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扣2分。

(17)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的扣3分。

(18)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扣1分。

(19)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一起扣2分。

(20)未积极履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督办责任,扣2分。

4

专项整治

按照省、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0

(21)未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扣3分。

(22)未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台帐的扣2分。

(23)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煤矿、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发现一例扣2分。

(24)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非煤矿山无证采矿、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存贮以及无证车辆非法营运、“三无船舶”和特种设备无证生产使用的,发现一例扣1分。

(25)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存在不符合省政府“三项基本要求”的公共聚集场所,发现一例扣2分。

(26)对省、市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扣2分。

5

事故查处

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各类事故,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

(27)本单位、系统迟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5分。

(28)不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的,发现一起扣5分。

6

双基建设

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10

(29)未安排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扣3分。

(30)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人员的扣5分。

(31)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扣2分。

(32)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的扣2分。

(33)未按时向市安委办报送安全信息的,扣2分。

7

事故控制

按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各类事故。

40

(34)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事故死亡总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扣5分。

(35)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工矿企业每发生1起(死亡3-9人)较大事故,扣30分。

(36)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高于上年的,扣5分。

(37)发生1起校园内因安全隐患造成的死亡事故的,扣40分。

(38)安全管理和整治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工矿企业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扣40分;道路交通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扣40分。

8

日常考核

重要政治时段安全稳定。

5

(39)确保元旦、春节、两会、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本系统本部门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5分。

9

奖励加分

加分项

5

(40)受到国务院及其部门、省政府及其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3分。

(41)省、市召开现场会推广其特色工作、先进经验的,分别加2分、1分。

(42)死亡人数占总控制指标70%-80%、69%—50%、49%—20%、19%以内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43)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得力,成效显著,能够按照市政府、市安委办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种资料的,加2分。由市政府督查组、市安委办根据日常情况确定。

总分

备注

1.每小项扣分累计不超过对应该项分值,该项分值扣完为止;加分项总计不超过5分。

2.加分后,总得分不超过100分,超过的仍按100分计。

考核组长签字: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