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滨政发[2014]19号
颁布日期:2014-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滨州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27号)、《滨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滨发〔2010〕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州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突出的专门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滨州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滨州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滨州和谐使者”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滨州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我市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滨州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不低于评选人数的60%。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各县(区)应建立“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制度。“滨州和谐使者”选拔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方法,由各县(区)和市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本县(区)、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第九条推荐申报“滨州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一)“滨州和谐使者”申报表。(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四)县(区)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程序:(一)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滨州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一条“滨州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二条“滨州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滨州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市、县(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滨州和谐使者”参加。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滨州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滨州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滨州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滨州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对“滨州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滨州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滨州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管理期满后,考核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选拔。

第十七条加强对“滨州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滨州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