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湿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湿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湿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湿地资源,进一步做好我市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按照《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湿地保护的认识
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湿地保护监管
各县(市、区)要把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要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自然湿地的监管,加大依法保护力度。要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占用湿地,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湿地,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活动。对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涉及向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的,要严肃查处。
三、做好湿地保护名录确认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做好县(市、区)湿地保护名录的确认工作。湿地保护名录要于9月20日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填写县(市、区)湿地保护名录统计表,报市林业局备案。各级在批准湿地保护名录前,应当征求各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公布湿地保护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范围和界线,标示区界,并逐个确定湿地管理部门。
四、做好市级湿地森林公园评选工作
为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市政府决定2013年年底前评选一批市级湿地森林公园,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辖区范围内总体面积大于100公顷,水面面积大于60公顷,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生物多样性、自然景观优美等条件的湿地可以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每个县(市、区)上报市级湿地公园最多不超过2处。
(二)申报材料。1.申报市级湿地公园申请报告。2.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湿地公园的批文。3.建设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4.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5.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10分钟)。6.填写《市级湿地公园申报书》一式三份并附报电子版(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申报时间。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申报材料应于9月底前报送市林业局(联系人:韩兴光,联系电话:228001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年底前公布评审结果,授予市级湿地公园证书。
附件1.县级湿地名录统计表;2.市级湿地公园申报书.doc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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