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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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枣政发〔2015〕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确定2015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在57人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2起以内,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69以内,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1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1.22以内,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控制在0.64以内,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0以内,省属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11以内。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强化网格化监管,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确保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年终,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及市直有关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附后)的;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三、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镇街;
四、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事故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和企事业单位;
六、年度内两次受到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七、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
八、区(市)、枣庄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枣矿集团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附件:201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表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相关附件:枣政发〔201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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