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晋政办发〔201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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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整顿和规范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各级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明确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推动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李小鹏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清宪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孙跃进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张高宏省编办主任
李建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任建平省审计厅纪检组长
邢顺喜省监察厅副厅长
石常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任云峰省机关事务局局长
李亚新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党组书记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
办公室主任:胡安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处长
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整个整顿工作进行协调;省编办负责对拟撤销机构的编制予以清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拟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工作予以协调和指导;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拟撤销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撤销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部门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对市、县拟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省监察厅负责对撤销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收集信息,加强和国管局、北京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络。
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直部门和单位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撤销工作由原设立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工作任务
根据国办发〔2010〕8号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11个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予以保留。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加强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一)对于明确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规范处置资产。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妥善分流人员。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的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再就业问题。
3.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撤销方案。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于明确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在规范和加强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明确职能定位。国办发〔2010〕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即: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进公务接待;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派出地人民政府和各驻京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规范、完善和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能。
2.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等各项收支纳入派出地财政管理。每年要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3.省人民政府驻京办的指导协调作用。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我省11个市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的工作指导,协助派出地人民政府抓好驻京办事机构的廉政建设。加强与国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我省各级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4.强化自身建设。保留下来的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整顿。2010年6月7日前,各市和有撤销任务的单位必须把各自的撤销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要在一周内予以批复。6月30日前各市、各单位要全面完成撤销任务,撤销情况书面报省领导组办公室。在此期间,省领导组办公室将抽调专人到撤销单位进行督察和指导工作。
第二阶段:规范和加强管理。2010年7月15日前,各派出地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驻京办事机构的规范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书面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25日前,省领导组办公室将派出两个督查组,对应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及善后情况和保留下来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和加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好的要予以表扬,工作完成差的要通报批评,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7月30日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将全省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情况书面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监察部和国管局。
五、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社会关注,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领导组及办公室牵头负责该项工作。各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纪律。我省驻京办事机构的撤销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0〕8号文件规定,绝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确实政策界限模糊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可擅作主张。
(三)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撤销过程中重点和难点是国有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派出地人民政府和派出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人员安置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确保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四)做好信息交流和沟通工作。从2010年6月1日起,每周五各市和有撤销任务的单位要把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领导组办公室。省领导组办公室每周一以简报的形式报有关领导,以便随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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