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6〕18号
颁布日期:2016-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办发〔2016〕18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贯彻落实《通知》重要性的认识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坚持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县级政府要将包括本地区工商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内的所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划分到具体监管部门。针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缺失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将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监管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发〔2014〕2号),全面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持续深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市县乡村“四级五覆盖”,即:制定并落实“党政同责”的制度性规定全覆盖、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覆盖、定期向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各行业领域全面落实“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属地监管的各类企业进行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各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的职能,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即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或董事长担任担任企业安委会主任,所有企业领导负责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企业建立或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2016年底前,全市各类工矿企业要实现“五落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和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考核指标任务重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的比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相关负责人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六)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未履行挂牌督办程序的,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复结案。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实行提级调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发生较大或典型一般事故,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地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一年度已结案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煤炭、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市燃气、冶金、液氨使用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市、县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突出监管重点,制定防范措施,实施跟踪监管、直接指导。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强化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协同配合,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突出源头安全监管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严禁降低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发展改革、经信等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立项、建设规划等事项时,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办理安全有关手续的要求,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九)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方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分类分级监管,对A、B、C、D四类企业,分别采取企业自查为主、减少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查、加大检查频次、定期重点监管和整治淘汰等措施。继续推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7年底前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在2016年底,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挂牌督办、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报告等安全生产信息的公开和数据共享。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隐患自查自报和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确保安全生产数据采集规范、完整,满足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调取、抽查的需要。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相结合的安全投入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在依法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设,规范专家服务领域和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政策指导、搭建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家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和政府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服务。督促企业建立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检测、咨询、培训等。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司法机关衔接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接,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五)严格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议定的涉及监管执法的事项,应由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委托专职执法队伍和乡镇、开发区相关机构进行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方要严格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不得委托的行为。

(十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六权治本”要求,编制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裁量、处理的标准和流程,并依法向企业和社会公开,应用信息平台在线即时监督执法,实现从执法计划到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十七)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要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等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实施行政处罚要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经济处罚行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将安全生产专职执法队伍人员、专职应急救援机构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序列进行管理,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管内设机构,配齐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结合本地实际,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新进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并有安全监管的工作经历。

(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法治教育培训。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增强执法人员对党和人民忠诚可靠、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思想意识,把人民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的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具体措施,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市安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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