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12〕66号
颁布日期:2012-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2〕6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四位一体”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落地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以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1〕108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1〕109号)精神,对市政府确定的属于市环保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2〕232号)要求应由市级审批的重点行业外,对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按权限应由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至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类别见附件)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咨询指导

在市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后,市、县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建设项目单位对接,深入建设项目单位现场调研,组织填报《晋中市环保局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需求调查表》,了解项目选址、立项情况以及环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求。要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咨询指导,针对建设项目单位环评审批需求,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咨询培训会,主要培训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为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环境保护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环保要求、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办理程序等政策指导、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缩短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前期准备时间。对国家明令禁止明显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坚持原则当好参谋,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项目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

要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机制,随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进展情况,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解决环评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尚未批准立项或尚未确定选址的重点储备或签约建设项目,提前告知项目单位环保准入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积极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已经进入环评审批程序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协办,随时提供技术业务指导。对报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审批的重点项目,也要指定专人帮助项目单位联系沟通,协调解决在环评审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效率

要进一步梳理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简化事项办理环节,严格执行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与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相衔接。认真执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11〕101号)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在市级的重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承诺时限要在审批办法规定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压缩到10个工作日;对环境污染较轻、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相关资料齐全项目的环评登记表,力争做到即收即办,当日办结。各县(区、市)、开发区要参照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限,缩减审批时间三分之二以上。

五、进一步把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

在加强环评审批跟踪服务、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的同时,要把好产业政策关、厂址选址关、总量控制关和清洁生产关,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低碳环保高新技术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坚决否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满足清洁生产及总量控制要求和厂址选址不合理的项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型跨越发展。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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