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2〕49号
颁布日期:2012-08-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备案办法》(临政发〔2007〕56号)发布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个别县市区、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规范性文件迟备漏报、有件不备情况仍然存在。最近,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专门会议,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形成的重要性文件,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可以反复适用,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合理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有利于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把备案审查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范围,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除政府规章和机关、单位内部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以外,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一些阶段性整顿工作方案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也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

实践中,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参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格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表现为针对某类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比较系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内容完整、章节统一、格式规范、程序严格,属于相对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XXX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二是公文主体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含有部分行政规范的文件。即主体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但文件中包含有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和解释的内容,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不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下发XXX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各部门在制发公文时,应当尽量避免制发属于第二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以利于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备。

三、规范程序,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力度

临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规定,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报送工作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备。

(二)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1份;

5.法律政策依据。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的提交材料,未按规定提交材料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通知补充或更正材料。

(三)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报送规范性文件时,发现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要依法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清理、修订或废止。

(四)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市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和全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公布。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效率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报送备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报备法律意识和自觉性,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和备案审查效率。

(一)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联络员,人员名单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为防止因难以甄别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漏报现象,各县市区、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本地区本单位的发文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报备是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法制办将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予以通报,必要时组织抽查;对于不按规定报备规范性文件或者漏报的,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因没有按规定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提请市政府或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3.报备规范性文件复核申请

4.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登记一览表

5.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报告

6.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复核申请

7.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xxgk.linfen.gov.cn/LF00100/LF00101/contents/9161/18137.html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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