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于4月20日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6号)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打非治违”领导组)。市“打非治违”领导组对全市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打非治违”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组长:常建忠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贺红生市长助理

权志高市公安局局长

蒋同军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卫明泽市经信委主任

李晋杰市教育局局长

杜自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靳虎刚市住建局局长

李晋学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樊剑展市水务局局长

李晋生市林业局局长

杨金贵市文广新局局长

武晓勤市工商局局长

潘志孝市质监局局长

杨忠庭市旅游局局长

陈河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靳卫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建设市农机局局长

白根元市公安局调研员

樊振稳市铁路护路联防办主任

刘显哲市供电分公司经理

郝荣生市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

徐志英盐湖区副区长

李琦河津市副市长

王好学永济市工矿办主任

李旭生闻喜县工矿办主任

潘建祖临猗县副县长

杨琳芮城县副县长

张红宇夏县副县长

李怀并平陆县副县长

贾文伟新绛县副县长

王述江绛县副县长

畅印胜万荣县副县长

张飞垣曲县副县长

赵高云稷山县副县长

原胜学运城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周光辉绛县开发区副主任

徐少峰风陵渡开发区副主任

高玉光空港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打非治违”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领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打非治违”工作的进展情况;负责全市辖区“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打非治违”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蒋同军(兼)

副主任:王晓东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雁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永平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文杰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毛宏才市安监局总工程师

钱红元市安监局调研员

李清水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成员由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打非治违”工作的负责人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成。

三、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和特种设备等10个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四、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煤矿。被兼并重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未达标的;在抽采未达标煤层进行采掘生产的;水害威胁严重、煤层易自燃发火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矿井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7.烟花爆竹。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含氯酸钾及其它违禁药物的产品,经营礼花弹的;非法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不落实、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设备未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等违法等行为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土特种设备”行为的;没有注册登记或没有按规定进行检验的锅炉,特别是农村红白喜事、学校、馍铺使用的“土锅炉”行为的。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也要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4月20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20日—5月底)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4月23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月)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设立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