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5日

汉中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护,以及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支持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当地防雷减灾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组织开展防雷装置检测、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四)组织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和防雷安全检查;

(五)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未设气象主管部门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构、县气象主管机构第六条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防雷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畴。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部门落实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公安部门应当配合气象主管部门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场地)的防雷装置检测。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防雷电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的救助工作。

第八条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划定的雷电防护等级为A、B、C、D的电子信息系统建(构)筑物;

(二)石油、天然气、液化气和其它危险化学品以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电力生产设施;

(五)按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或设施。

第九条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防雷装置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十条以下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生产和储存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等重要工程设施;

(三)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医院、学校、机场、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高层建筑、重点保护文物、重要物资仓库等特殊工程。

(五)投资过亿元的重点或大型建设项目。

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建设项目应适当提高防雷设计类别。

第十一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和资格证。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后,方可施工;审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禁止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

第十三条防雷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随工检测,同时应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核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申报。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已安装使用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申请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所属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真实、科学、公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防雷装置经检测合格的,由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核发《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不合格的,整改后进行复检。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不得隐瞒灾情。

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气象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防雷工程,是指因防雷需要而涉及到的所有工程,包括保护人身安全的外部防雷(防直击雷)和保护设备不受雷击的内部防雷(防感应雷)。

(二)雷电灾害,是指雷击或雷电电磁脉冲入侵和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物体受损,其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酿成不良的社会和经济后果的事件。雷电因其强大的电流、炙热的高温、强烈的电磁辐射以及猛烈的冲击波等物理效应而能够在瞬间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造成雷电灾害。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汉中市防雷减灾害管理办法》(汉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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