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第五阶段质量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文号:沪发改价管(2013)021号
颁布日期:2013-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第五阶段质量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3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车用汽油(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13)和车用柴油(国家标准GB19147-2013(V))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9705元和8935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二、汽、柴油的最高供应价格和最高批发价格的作价办法仍按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四、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13年10月31日24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车用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单位最高零售价

90号汽油元/吨9705

元/升7.26

92号汽油元/吨10287

元/升7.75

95号汽油元/吨10870

元/升8.24

98号汽油元/吨11425

元/升8.82

0号柴油元/吨8935

元/升7.64

-10号柴油元/吨9471

元/升8.10

注:汽油按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13)执行,柴油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9147-2013(V))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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