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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 文号:沪民老工发〔2014〕7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本市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现就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量分别设定为30小时/月、40小时/月、50小时/月,在此基础上,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小时单价分别调整为15元/小时、17元/小时、20元/小时。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6000万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保障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经费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费用按不低于50元/次标准,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费用由区县财政出资保障,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民政局要深入开展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服务组织、服务实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享受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好资金初审和报表报送相关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3.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抓好队伍招募与培训、服务人员安排、相关信息录入、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经费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服务落到实处。
以上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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