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无偿提供社区办公

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川办发〔2012〕6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14〕1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43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包括社区“两委”办公场所和社区服务站以及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站、老年服务设施等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协调,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小区,要按不低于20M2/100户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配备。建成后,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社区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偿划拨给社区使用,社区不得变更其使用用途。

第五条规划部门要依据社区建设规划,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指标及有关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事项;对不按规定配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项目,不予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施工图)中明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将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单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用地实行划拨。根据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事项。

第七条住建、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社区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参加,严格核实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筑规模、设置位置。凡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由规划、房管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不能规划配套建设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未能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仍应按配备面积标准,提供、补齐相应面积的房屋作为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或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作为评估点,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经费,交由社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证明(包括规划核实合格证复印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等)交与县(区)、园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签订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

2.开发建设单位凭与县(区)、园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大)产权证。

3.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相关资料(包括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划审批施工图、竣工图、房屋初始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移交给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国土和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所需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社区签订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移交书。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会同规划、住建、国资、民政等部门,对2008年以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备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清理,未落实的应立即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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