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3〕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监督考评职能,进一步增强各职能部门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城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根据《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绍政办发〔2009〕139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结果为导向,努力创新城市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充分体现问题解决的及时性、管理过程的动态性、强化管理的主动性、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考核标准,不断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数字城管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联动新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置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确保数字城管问题按时结案率达到90%以上,实现城市管理“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工作目标。

三、考核对象

设置终端的25个一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管局、绍兴电力局、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工贸国资公司、市供销总社、市旅游集团、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邮政局、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广电总台、越城区政府。

随着数字城管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今后有新增问题处置责任单位的,一并纳入考核对象。

四、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以按时结案率为重点,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保障。包括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和制度完善,分值10分。

(二)工作任务。包括结案率、按时结案率、多次派遣(返工)率和紧急问题按时处置率,分值90分。

(三)加减分。包括月度办结案件总量、牵头协调处置问题、主动处置本职外问题、紧急问题处置情况、反复发案数、处置工作质量和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等,每月视情加减分。

考核以自然月为考核周期,考核细则详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由绍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根据各单位问题的处置情况,以数字化城市管理操作系统记录的数据为主要考核依据,实行月度考核通报、年度综合考评。

(三)组织保障工作考核,每年年底统一实行年度考核。

(四)各单位牵头协调处置问题、主动处置本职外问题,认为可以加分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综合讨论评定,在规定范围内加分。

(五)对设置终端的二级责任单位,其问题处置情况由一级终端单位实行监督和考核。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每月对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并将考核结果向市领导、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同时在绍兴市政务网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各责任单位考评得分情况按《绍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9〕71号)的有关要求,计入各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三)对工作成效明显、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按照市政府《绍兴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绍政发〔2009〕7号),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考核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绍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0〕117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绍兴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标准

计分方法

基本分

得分

机构健全

建立组织,健全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视情扣1-4分

4

人员落实

有专人进行问题的接受和反馈,落实专门力量及时处置问题

视情扣1-3分

3

制度完善

各项工作制度健全,与数字城管实行无缝对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段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视情扣1-3分

3

工作任务

结案率

结案率=

得分=按时结案率×20

20

按时结案率

按时结案率=

得分=按时结案率×50

50

多次派遣

(返工)率

多次派遣(返工)率=(多次派遣〈返工〉数/应处理数)×100%

得分=(1-多次派遣

〈返工〉率)×10

10

紧急问题

按时结案率

紧急问题按时结案率=(紧急问题按时结案数/紧急问题应结案数)×100%

得分=按时结案率×10

10

小计

100

1.月度办结案件总量排名前5位的,按序分别在0.1至1分范围内加分;

2.积极履行职责,牵头做好派遣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且成效明显的,视情加0.1至0.5分;

3.主动处置解决本单位职责外的问题,视情加0.1至0.5分;

4.紧急问题应全天候24小时(含节假日)受理、处置,未及时受理、处置的,视情扣0.1至0.5分;

5.当月同类问题(按小类)、同一地点(直径10米范围内)反复发生3次以上的,每件视情扣0.1至0.5分;

6.处置工作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视情扣0.1至0.5分;

7.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分别视情加减0.1至0.5分

合计

说明:1.结案数:指应处理数中,责任部门已完成处理且结案的案件数,包括按时结案数和超时结案数。

2.按时结案数:指应处理数中,责任部门在规定处理期限内已完成处理且结案的案件数;时间计算为:任一案件(含其他部门回退经指挥中心确认转入的案件)从派遣员派遣到该部门开始计时,到该部门处理完毕,结果反馈至派遣员为止。回退件派遣到同一部门的累计计时,派遣到不同部门的重新计时。

3.应结案数:当月内应结案的案件数,加上前月应处理但未处理结案(包括延期、缓办件)的案件数。

4.延期数:应处理案件中由责任部门申请,处置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一倍的案件,当月延期件控制在本单位前两个月累计应处理案件数平均值的3%以内,按本方法申请延期数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如果超出3%,不予受理。

5.缓办数:应处理案件中经责任部门申请、指挥中心核实,批准的处置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一倍以上的案件,当月缓办件控制在本单位前两个月累计应处理案件数平均值的2%以内,按本方法申请缓办数不足1件的按1件计算。如果超出2%,不予受理。

6.多次派遣数:同一案件被相关部门回退,但最终仍派遣到该部门的案件,第一次派到该部门的不计入多次派遣数。

7.返工数:指当月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需由原责任单位重新处置的案件次数。

8.紧急问题范围:各类窨井盖缺失;消防设施(消火栓)、环卫取水栓、绿化取水栓等设施大量漏水;杆线(电杆、路灯杆)、行道树倒伏或影响安全吊挂;污水管、化粪池满溢;突发性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塌陷;自来水管、燃气管道破裂;道路大面积污染和抛撒;大型(巨幅)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脱落(倒挂);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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