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温州市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为全面整治提升合成革(包括人造革,下同)行业,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80号)和《温州市“十二五”期间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实施方案》(温政发〔2012〕21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提升一批、限产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通过规范管理、合理布局,全面整治提升合成革行业,达到节能降耗、减排提效,区域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

(一)2014年6月底前,列入整治提升的合成革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列入关停限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全部关停限产到位;龙湾区(含高新园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成革企业生产线削减30%以上。

(二)2014年9月底前,龙湾区(含高新园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区域环境空气合成革特征污染物常规监测体系,合成革业通过预验收;其他县(市、区)合成革业通过整体验收。

(三)2015年12月底前,龙湾区(含高新园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成革企业生产线削减50%以上;区域环境空气中二甲基甲酰胺(以下简称DMF)浓度控制在0.2mg/m3以内,合成革企业周边环境空气无恶臭;合成革业通过整体验收。

三、整治措施

(一)优化产业布局。

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合成革特征污染物超环境容量、污水不能纳管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区域,不允许迁建、扩建合成革项目。对不符合《温州市合成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温环发〔2012〕115号)的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手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进一步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2〕76号)要求,鼓励合成革企业进行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或位于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合成革企业实施转产或迁移。

(二)提升工艺装备。

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溶剂配方,实现溶剂单一化,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湿法生产淘汰小型料桶装运树脂(特种树脂除外),使用1吨以上大型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进行配料;回收DMF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鼓励合成革企业集中区域,建设DMF集中精馏设施,回收处理DMF废水。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建设专业化二甲胺集中处理点。合成革企业在整治验收前均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三)完善审批手续。

各地组织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开展合成革企业的审批手续检查,重点审查企业的环评、职业卫生防护、安全许可等手续。对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补办。2014年6底前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停。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废水清污分流,雨水、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水系统相互独立,生产废水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湿法凝固槽及水洗槽废水、废气喷淋吸收废水统一收集进入DMF回收系统。精馏浓缩釜清洗水、PU配料车间冲洗水等高浓度废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塔顶水经冷却后可回用至生产线或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回用至生产线的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必须确保废水达标排放。DMF精馏装置区雨水进入废水处理系统。纳管企业废水要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放,无法纳管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

2.大气污染防治。我市对合成革废气特征污染物DMF实行总量控制,超空气环境容量或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的合成革生产线或企业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开展环境空气DMF常规监测(其中龙湾设3个站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2个站位,每月连续监测5天)。配料间、生产线、后处理等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车间)必须采取规范措施(《合成革和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附录A的有关规定)收集废气,现有企业的废气收集系统按设计方法重新进行计算和评估,对现有废气系统的改造应有完整的设计说明和必要的计算过程。废气收集系统应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确保控制区域处于负压状态,人工操作区域应隔离于封闭生产线外,配备强制通风系统。对可回收污染物,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应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应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对不能回收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废气的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须满足环保要求。精馏釜残排空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并处置。燃煤锅炉要进行双碱法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依托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及时淘汰合成革企业燃煤锅炉,其他合成革集中生产区域应积极实施集中供热或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合成革和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3.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按危险品暂存有关要求设置专用周转仓库。废离型纸和质检残次下角废料可由废品收购部门回收,进行综合加工利用;精馏釜残等危险废物,要落实危废转移管理制度,收集率、转运登记率达到100%。化工原料桶、浆料桶应由资质单位统一清洗。在确保不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经技术论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允许企业开展精馏釜残原厂“减量化”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

各县(市、区)、功能区完成合成革企业基本情况全面排查,按照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提出企业关停、限产、整治提升等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方案要于2013年1月31日前报市生态办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4年6月底前,列入整治提升合成革企业要按照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完成整治;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确保关停淘汰、限产停产、整治提升任务落实到位,并组织对合成革企业验收。

(三)核查验收阶段。

2014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将合成革行业整治情况和核查验收申请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生态办,2014年9月底前,由市政府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地合成革行业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龙湾区(含高新园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成革业通过预验收;其他县(市、区)合成革业通过整体验收。

2015年12月底前,龙湾区(含高新园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成革企业生产线削减50%以上,通过市政府核查验收。

五、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合成革行业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建立分片包干的责任制度,全力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整治到位。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环保、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等行为的,一律依法处罚;对逾期未通过整治验收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三)严格考核督查。市考绩办将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功能区绩效考核,市生态办将合成革行业整治工作列入各地生态市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实行严格督查考核,对组织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四)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配套出台合成革企业关停淘汰、转产、整治提升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和搬迁的企业,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相关优惠政策,对未完成整治提升任务的企业要从信用等级评价、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制约。

附件:(详见阅读版)

1.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验收规程

2.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

3.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验收标准

4.合成革行业整治提升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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