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联合公报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2-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5月16日生效日期1972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通过特任代表在北京的会见,进行了友好协商。

双方回顾了一九五0年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两国政府一致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认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是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八日起将本国派驻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由代办处升格为大使馆。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荷兰王国政府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重申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认为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意味着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国家集团之间应该互不干涉内政,而且结盟的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国家之间也同样应该互不干涉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荷兰王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荷兰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特命全权大使

乔冠华雅·约·窦克森

(签字)(签字)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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