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无偿提供救灾物资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1-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越南无偿提供救灾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1年12月5日生效日期1971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就中国向越南无偿提供救灾物资的问题达成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表达中国人民对兄弟的越南人民遭受严重水灾的同情,向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物资援助,以支援越南人民克服由于水灾所造成的困难。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按本议定书附件所规定的品名和数量,以无偿方式将救灾物资运到越南指定的飞机场、港口或边境车站交货。上述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订交货确认书办理。

第四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越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议定书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李强李班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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