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建立南京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04〕1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血吸虫病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血防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血防工作任务,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建立南京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京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市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建工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农垦产业集团、市农业资源开发办公室、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防治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计划;负责人群查病治病、查螺和药物灭螺、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和综合协调、监督工作;完成综合治理卫生重点项目。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全市中长期以及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血吸虫病防治、科研所需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在血吸虫病疫区建设大型项目时,应请当地卫生部门参与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评估,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市财政局:按照省里有关血防经费分级负担的规定,负责安排应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省、市血防综合治理重点项目配套经费,保证查灭螺、查治病相应的工作经费。
市水利局:负责将血防工作纳入江河及湖泊建设统一规划,结合工程建设开展灭螺和防止钉螺向内陆扩散;完成综合治理水利重点项目。
市农林局:负责疫区内动物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和有螺地区禁牧工作;结合农业生产、发展林业和养殖业开展灭螺工作;提倡科学养殖,防止钉螺向蟹鱼塘扩散;完成综合治理农林重点项目;负责疫区奶牛饲养和放牧工作的管理,逐步将疫区奶牛淘汰和迁移至非疫区。
市市容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组织在疫区修建无害化厕所,为疫区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
市教育局:负责在疫区中小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
市科技局:负责把血吸虫病防治重点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攻关项目。
市民政局:负责对生活贫困、符合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实行医疗救助和生活救济。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内河、湖泊等水上作业人群和流动人口的查治病工作。
市建工局:负责对在血吸虫病疫区建设的施工队伍进行血吸虫病防护知识的教育,杜绝民工感染血吸虫病。
市旅游局:负责对血吸虫病疫区的导游进行血防知识培训和教育,劝阻游客接触疫水,及时把游客接触疫水情况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指导所属新闻单位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农垦产业集团:负责集团内农(林)场的血防查灭螺、查治病及血防健康教育工作。
市农业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结合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开展灭螺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潜洲查螺、灭螺和洲上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和查治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及水上流动人口的查治病管理工作。
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宁部队辖区内查灭螺、查治病和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控制驻宁部队血吸虫病暴发疫情的发生。
各成员单位要分别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血防工作,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血防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
三、实行血防工作部门联系点制度
为加大地区血防工作的防治力度,南京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流行区县建立联系点,实行对口支持与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与对口区县联系,负责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帮助其解决问题。(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
市卫生局、市农垦产业集团负责联系浦口区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联系江宁区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负责联系六合区
市水利局负责联系栖霞区
市农林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联系高淳县
市教育局负责联系雨花台区
市科技局负责联系溧水县
市民政局负责联系沿江工业开发区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联系下关区
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负责联系建邺区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联系鼓楼区
市建工局负责联系白下区
四、联席会议安排
市血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血防联络员联席会议,交流血防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商讨解决血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召开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对一年来本部门的血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述职,并制订下一年度的血防工作计划。
二○○四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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