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经济形势,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克服当前所面临困难,确保全市经济稳定较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支持企业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影响,全球经济形势日趋严峻,对我市实体经济产生较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稳增长”已成为当前我市经济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非常时期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千方百计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加大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

(一)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省、市公布取消、减免和降低涉企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政策执行到位。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收取(具体减免范围及内容见附件)。

(三)降低部分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征地包干服务费等11项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按70%收取(具体项目见附件)。

(四)免交部分政府性基金

免交新型墙材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地产项目除外);免交育林基金。

(五)降低部分社保基金的缴费比例

对市区企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执行7%费率的优惠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降率幅度、执行时间,按《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待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发文。

上述(二)至(五)政策的优惠期限暂定半年,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除已明确具体优惠对象的收费项目外,其余项目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为所有企业。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就低原则执行。

三、强化对涉企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习、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

(二)重申各项涉企工作纪律。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严禁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严禁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三)切实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监测制度和监测情况反馈、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收费监测点、收费许可证、企业付费登记卡等在清费治乱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付费登记卡,对不持证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相关费用。严把收费年审关口,抓好涉企收费公示,从源头上规范涉企乱收费行为。

(四)合力加大涉企收费督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服务发展、扶持企业大局出发,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企业减负政策和工作纪律,确保执行到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迅速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坚决查处以各种名目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查实存在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各项减负政策纪律落实到位。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附件:减免及降低的部分收费和基金项目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附件:

减免及降低的部分收费和基金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减免政策

1

建设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兴产业新开工项目按80%收取

2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取消

3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取消

4

国土资源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取消

5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兴产业新开工项目按50%收取

6

农委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电缆盘按1元/只,其它按标准收取

7

国内植物检疫费

一律按货值的0.4%收取

8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减半收取

9

卫生

反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

减半收取

10

市政和园林

城市道路占用费

工业企业占用道路免收

11

财政

设备中标服务费

取消

12

质监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取消

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减免政策

1

征地包干服务费

按70%收取

2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按70%收取

3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70%收取

4

工程质量建筑材料检测费

按70%收取

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70%收取

6

房屋安全可行性方案审定费

按70%收取

7

税务中介服务收费

按70%收取

8

会计服务收费

按70%收取

9

审计服务收费

按70%收取

10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按70%收取

11

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

按70%收取

三、政府基金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减免政策

1

新型墙材发展基金(房地产项目除外)

免交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房地产项目除外)

免交

3

育林基金

免交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