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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绥政发〔2008〕72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化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绥政发〔2008〕7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际的国内石油、电力资源类商品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省热煤价格持续上涨,致使我市供热企业成本剧增。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既维持城市供热企业正常运营,又充分考虑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原则,比照周边地区供热标准,在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绥化市城区供热价格联动机制,对绥化市城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就煤热联动价格标准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区供热用户承担煤热价格联动上调价差为每平方米5.00元。具体供热价格标准调整为:
(一)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每平方米由24.20元调整到29.20元。
(二)公企、商服等用户供热价格每平方米由28.20元调整到33.20元。
二、供暖车库及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按此次调整价差同幅度上涨,其收费方式仍按绥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和廉租房热费价格另行制定。
四、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基数计收,供热温度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供热时间从当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
此供热价格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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