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2008〕120 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办发〔2008〕1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
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
发〔2008〕14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
作高效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
府机关建设,就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整体
性、统一性、协调性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
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机关工作科学、准确、规范运行,促进
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请示、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送。上行文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市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凡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各部门、各区县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所涉事项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会同有关机关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二、严格执行文件办理流程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机关内部承办
文件和在办理文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实行实名制,有必要
的要注明联系电话。主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一律
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接收。以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
发出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办理或会签。对市领导在非
正式文件上作出批示需要发文的,报件单位要及时补报正式文件。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未经文秘部门登记、审核、
提出拟办意见的,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批示。进一步规范文件流转
程序,提高运转效率,文件在机关内部传递的各个环节一般要按
照哪来哪去、谁送退谁的原则进行流转。
三、加强公文办理的前期协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注重公文办理效率,
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对上报的请示内容中涉及其他部门的,牵头
部门要主动征求意见,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
应如实反映。对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
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人民政府层层
周转。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许可等内容
的,应先送法制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公文内容符合
依法行政的要求。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事项的,
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
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
定。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办文过
程中的具体衔接和基础性协调工作,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
四、切实精简各类文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措施,加强
对文件、简报和各类信息的管理。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做
到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
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能低规格发文的决不高规格处理。工
作需要的简报、信息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所提建议
切实可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简报和信息,要根据市领导
分工和工作需要报送,杜绝大范围报送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
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单位各类文件、简报和各类信息进行
全面清理,该精简的精简,该取消的取消。对确定印发的文件、
简报和信息,要从内容、形式、发送范围、印数等方面加以控制。
五、严格执行例会制度
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常务会议、2次市长办公会议,
时间一般在每周一上午,特殊情况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调
整。各相关单位要妥善安排,确保按要求参会,并做好相应准备
工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精心组织好上会议题。市
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市委年度工作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的《政府工作报告》,按照职能分工提出需要市人民政府例会讨论议定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以前送市政府办公厅,内容包括议题事项、拟上会时间、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单位等,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务处统一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准备上会的议题,相关部门事先要深入调研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部门间有不同意见或问题难以协商一致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具体说明各方意见,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面协调。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会议材料准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事项外,每个议题汇报材料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汇报材料一般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时限和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提前发至与会人员。
六、认真履行会议报批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
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按程序正式行文请示,并提出具体方案,
明确名称、主题、议程、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等内容,未经审
批的,不能召开。应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联
席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要从严控
制全市性大会的数量,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对确有必要召开的会
议,应做到主题明确、程序简化。对需要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
作,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避免层层开会传达。积极
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
围,原则上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减少和杜绝领导陪会现
象。
七、严肃会议纪律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
安排参加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按规定提前请假,
经批准后更换参加人员并提供其人员姓名、职务。参加会议人员
原则上不能携带助手,特殊情况经事先请示后通知会议承办部门
安排座次,于相关议题结束后退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会场。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着装,提前进入会场,并自
觉关闭或暂存移动电话。会议有涉密内容的,要严格执行相关保
密规定,防止泄密现象发生。会议汇报单位需要多媒体演示的,
要提前与会议场所衔接、调试,并通知会议承办部门作相应安排。
八、切实减少市人民政府领导的事务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邀请市领导出席
活动的报批程序。邀请市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必须经本部门、
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得通过各
种关系和非正式渠道直接邀请领导。要坚持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切实减少领导事务性、应酬性的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
等活动。对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举办的各类庆典、纪念活动和
展销会等,一般不安排市领导参加,市领导也不发贺信、贺电或
题词。对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论坛的举办要严格控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