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市公共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发〔2004〕5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温州市公共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温州市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及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督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卫生、公安、财政、教育、检验检疫、交通、药监、经贸、民政、建设、环保、文化、工商、驻温部队等部门参加的市公共卫生应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评估,协助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范围、程度,提出现场处置和控制措施及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等。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协调小组按照事件相应级别,立即转为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根据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要求,到2007年底,我市要基本完成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要建设成为省内同级领先水平并面向浙南地区的检验检测中心,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要按同级标准建设,达到国家实验室计量认证标准。

各县(市、区)要设立若干卫生执法监督分支机构,原则上每2—4个乡镇(街道)或6—12万人设一个卫生监督分所,分所名称为××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分所。撤消原各县(市、区)片区卫生(管理)所,其人员、经费、执法监督职能一并划入相对应的卫生监督分所,预防保健职能划入乡镇防保站,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大力推进医疗救治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由医疗救治机构、救治信息网络和医疗救治专业队伍组成的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医疗救治机构由急救中心、急救站和网络医院组成,主要承担实施紧急救援和日常院前急救任务,急救设施要按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标准配置。急救中心主要行使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急救资源职能。市急救中心统一调配使用市区各急救站急救车和各医院救护转运车。县(市)急救中心可设在综合力量较强的县级医院。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负责120呼救受理和急救医疗调度。急救站要根据医院分布及综合力量,充分考虑片区人口、道路交通等要素进行合理布局。网络医院设置一定数量重症监护病床,并加强急诊科、ICU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接诊能力。传染病救治机构由传染病定点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或分院和相关科室、病区组成。市第五人民医院作为市传染病定点医院,2006年前完成500张床位改扩建。各县(市)2005年前完成一家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区建设,并按规定设置床位。加强各级医院和有条件中心卫生院传染病门诊建设,保留一定数量隔离留观病房。

发挥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相关学科的基础和临床优势,开展核辐射伤害救治培训,逐步建立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加强采供血机构基础建设,及时保证各类突发事件临床救治用血安全。建立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和应用系统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与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组建专业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临床救治。市级建立若干专业救治组,承担全市重大疫情判断和救治指导。各县级以上医院建立一支综合临床救治队伍,承担辖区内疫情判断和救治工作,并做好后备队伍建设。

四、加快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

到2004年底要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计算机通讯网络联通,实行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和个案管理。2006年底完成以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为中心,包括监测预警系统、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应急处置系统、资源保障系统、公众交流服务系统等6大应用系统并相互关联,形成资源共享的人口信息、卫生资源、医疗服务、疾病监测、卫生监测、医学情报等6大数据库。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放射事故、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监测、报告、预测、预警,为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防范、处置、研究提供决策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疾控机构负责疫情、疾病监测、污染事件等监测信息的核实、统计分析、报告、预测、检查工作,承担疾病监测和报告信息网络的技术管理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核实、报告、预测、预警;乡镇(街道)防保站承担辖区公共卫生监测、信息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传染病、中毒、职业和放射危害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电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线路畅通。各有关部门及行业要及时提供有关公共卫生、人口资源信息。

五、强化组织领导,增加公共卫生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要逐年增加公共卫生投入,公共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能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有条件的县(市、区)的卫生支出要逐步达到占财政支出比例5%以上,并使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全部投入公共卫生事业,以确保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高效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急救等公共卫生机构按全额预算单位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机构、传染病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等公共卫生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同时积极鼓励单位自筹或市场化运作。各级计划、卫生、经贸、财政、人事、体改、农业、劳动保障、科技、药品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好各自职能作用,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各项政策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卫生水平。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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