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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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政发〔2006〕6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精神,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社区组织工作环境,改善工作条件,强化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资源,切实解决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并区别不同设施的建设任务和功能定位,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目前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凡租借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房的,原租借单位应当继续予以优惠、优先租借。二是社区组织长期租借国有企业房地产作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尽量保持原租借关系。如国有企业遇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情况,应根据国有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将租借给社区组织的房产产权进行无偿划转,具体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权属应划入该社区组织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其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业应分别报省级主管部门和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对社区组织原经批准自建临时建筑作为社区组织办公、居民活动场所使用,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批准为永久性建筑,社区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属登记,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同时减免有关费用。四是除企业以外的单位型社区,可以由单位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社区组织和居民使用。五是旧城区改建和新建社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六是对无力承担新建、扩建、购买、租借用于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费用及维修、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的社区,当地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财政补助。七是倡导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建设,倡导驻社区单位自愿赞助。
二、健全功能,切实优化社区组织的工作和服务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面积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除完善室内功能外,要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套(因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在同一地点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设)。室内办公和活动用房要配备电脑、电视、音像播放设备等必要设施,室外活动场地要配有适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群众的娱乐、健身器材。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务的用水、用电,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执行。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除企业和个人资助或经批准自建的以外,产权登记在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名下,社区具有永久使用权。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只能用于社区组织办公和公益性服务,不得改作他用。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有关资料的归档、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务项目和内容,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作用,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
四、齐抓共管,切实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扎实做好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改部门要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
建设和管理部门要及时为社区组织办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有关手续;要加强对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积极参与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方案及各项文件已确定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功能面积应在初步审批时相继落实,否则不予审批。
规划部门要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要在项目方案设计审批中,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按应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对不按规定配置或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落实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用地和产权。对不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开发单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人防、消防、市政园林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部分,按照相关政策审批。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认真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发挥在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选址、协调、验收及管理工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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