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锡政发〔2008〕18号
颁布日期:2008-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无锡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的通知

文号:锡政发〔2008〕1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标准为2007年12月份当地全额低保金的50%,即:城镇低保对象一次性物价补贴为人均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滨湖区、新区为均110元,锡山区、惠山区为人均90元。对市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物价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渠道和低保金负担方式与比例执行。

各地要本着对困难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足额安排资金,抓紧贯彻落实,确保一次性物价补贴于一月底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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