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长府发〔1997〕5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制长春市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有计划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精神,现就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拟制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人员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确定本部门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每年的立法计划项目要搞好平衡,以便于计划的实施,并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
二、确定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要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长春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把重点放在对外开放、科教兴市方面;放在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放在加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放在依法促进我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放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社会,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方面。
三、报送规划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人民政府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填报表》(附后),然后径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后楼四楼,联系人:王建远、关连康,电话:8969975)。
报送的期限是: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目前。
四、市政府将根据各部门填报的立法规划项目,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1998—200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项目(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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