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1〕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实行有效监管,创造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法制环境,市政府决定自2001年起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依法治市战略,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方面

1、是否实行了依法行政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否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

2、领导班子成员能否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3、是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

4、是否把法制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法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是否健全,职能是否到位,人员及办公条件是否得到保障。

(二)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

1、制定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2、制定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发前是否经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先行审核;

3、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有无相抵触的内容;

4、制定发布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是否及时地依法清理了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决策方面

l、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是否听取了法制部门或机构的意见,或者组织法律专家就决策内容进行论证;

2、做出的重大决策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矛盾集中、复杂的难点问题,能否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解决。

(四)履行管理职责方面

l、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经常向社会进行有效地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及时组织宣传;

2、以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委托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3、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收费、许可、审批、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越、滥用职权以及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的现象;

4、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依据、执法机关职能和权限、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职责、执法程序、处理结果、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是否做到了完全公开;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步骤、法定时限;

6、是否按要求使用市政府法制局或者本系统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是否清楚、内容是否齐全;行政执法档案是否完整、规范;

7、是否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报告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及赔偿案件等。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

l、是否汇集、整理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了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能否根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出本部门的执法职责,并将其分解量化,层层落实责任到位;

3、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能否定期评议考核。

(六)执法队伍建设方面

1、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是否做到了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培训考核,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取得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3、是否对行政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4、有无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从事执法。

(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

l、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

2、委托行政处罚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备案,并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了纠正;

3、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处理备案制度》的规定上报备案,并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重大处罚案件进行了审查,实施了监督;

4、是否按年度对下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少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了纠正;

5、是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制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是否依法予以了赔偿;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是否认真组织了调查,并及时做出了处理;

7、是否实行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如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受理举报等途径发现了行政执法错案,能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失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实行下考一级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评。

(二)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实行年度考评,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对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同时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情况计入年度考评结果,考评结果获得85分以上的单位为依法行政工作优秀单位;获得85分以下60分以上的单位为依法行政工作合格单位;获得60分以下的单位为依法行政工作不合格单位。

(三)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采取听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审查行政执法卷宗、执法人员考试、走访行政相对人、征集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制定年度考评的具体方案和评分标准。

四、奖惩措施

(一)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年度考评结果在市政府政报上予以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评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由市政府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

(二)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由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上级或本级政府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三)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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