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监管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09〕11号
颁布日期:2009-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加强全市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监管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的监管,提高我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辽宁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为载体,严格遵守辽宁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选址、规划、建设与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职能,对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严格实行备案初审制,坚持不申请不勘察设计、不予初审备案、不予验收的原则,确保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科学、规范、经济、高效,引导和促进现代畜牧业生产方式快速转变。

二、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符合辽宁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规定。

(二)申报对象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单位及各类畜禽养殖户。

三、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市下达的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指导性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

(二)拟建小区业主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品种、规模、水电路条件等。

(三)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填报《朝阳市新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备案初审表》(以下简称《备案初审表》),报县级畜牧和财政部门。《备案初审表》须由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签署意见。

(四)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做到服务及时、到位,并由畜牧、财政部门备案。选址不合格,不予设计、备案。

(五)县级畜牧、财政部门形成《辽宁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备案表》(附《备案初审表》)报市畜牧、财政部门备案,以备验收。

四、职责分工

(一)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布局,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

(二)小区建设过程的监管,由所在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三)小区验收初审,由县级畜牧、财政部门负责。

附件:朝阳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备案初审表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备案初审表

县(市)区:初审备案号:

名称

地址(乡、村组)地理位置

(坐标)

联系人电话

占地(亩)建筑面积(m2)

畜禽品种建设规模(头、只)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意见:

年月日乡(镇)土地管理所意见:

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年月日

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意见:

年月日县(市)区畜牧局初审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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