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安设街路标牌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鹤政办发〔2007〕 79号
颁布日期:2007-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鹤政办发〔2007〕7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安设街路标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城市街路命名及标牌设置是推广标准地名、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直接关系城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便民、利民的民心工程,也是推动城市依法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责成民政、城管执法、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全市路、街、巷、胡同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普查。多次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以及社区干部、居民代表参加的街路命名更名论证会和听证会,并根据论证会和听证会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命名、更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订,经市政府十四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我市共有街路1056条,其中沿用原路名称242条(路57条,街185条);更改街路名称119条(路26条,街78条,巷15条);新命名的695条,(路12条,街211条,巷405条,胡同67条)。

负责街路名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设置任务。民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1—1999,及《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黑民区〔2004〕68号)精神,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中标厂家,保证质量和工期。财政部门要保证地名标牌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提供安设地名标牌的位置。公安部门(市交巡警支队)要保障交通便利。市电业局、市电信公司、市网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也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各部门要通力协作,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减免一切相关费用,确保我市街路标志安设工作圆满完成。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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