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8〕65号
颁布日期:2008-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的指导意见》(辽政办〔2008〕55号)要求,我市定于2008年10月27日—31日与省同步在全市开展以“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为主题的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为确保此次活动的顺利展开,形成全社会动员,广大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和浓厚氛围,现将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葫芦岛”的总体要求,以提高政府和社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核心,以增强公众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为重点,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以及公众的作用,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平安葫芦岛”建设。

二、组织形式与宣传内容

(一)组织形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级政府应急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新闻媒体参加,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共同参与。

(二)宣传内容。一是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核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二是以应急知识普及为重点,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三是以专题宣传活动为载体,树立公众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四是以不同特定岗位为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和培训;五是以公共场所为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举办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座谈会,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知识、常识的系列宣传、培训等活动。

在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期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悬挂应急宣传标语(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并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开辟《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知识宣传专栏。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是提高全社会应急管理认识和防灾减灾意识、让人们了解与掌握应急知识与技能的有效载体,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把组织好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通过活动锻炼和检验应急管理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应急管理干部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市政府应急办要把各县(市)区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紧扣主题,周密做好宣传周活动安排。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去年宣传周活动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今年的活动主题周密制定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力争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宣传内容、宣传手段,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宣传周活动落到实处。请各县(市)区将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

(三)加强排查,杜绝风险隐患。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对高危行业、矿山行业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灾难的发生。

(四)强化指导,认真做好宣传周活动总结。在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市政府应急办要深入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对宣传周活动进行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明确下一步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目标,并于11月10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应急办。

联系电话:3153119(传真)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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