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鸡政办发〔2007〕 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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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办发〔2007〕137号
鸡冠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市区冬季清运雪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环境整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开放富裕、文明和谐鸡西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部门管理、全面发动、人人有责、以雪为令、有雪即清”的清运雪原则,积极探索我市清运雪工作制度化管理、科学化组织、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参与的新路子,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优质高效完成市区清运雪工作,创建交通顺畅、街路整洁、出行方便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运行方式
(一)市区清运雪主要任务
1.市区93条主次干道267万平方米路面清运雪;
2.市区桥梁、公共广场、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清运雪;
3.街巷、居民住宅区、各物业小区清运雪;
4.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集贸市场、展销场馆、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清运雪;
5.工业园区、公共绿地、建筑施工工地清运雪;
6.临街责任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工商业户)门前责任区域及人行道积雪的清除、堆放。
(二)运行方式
1.制度化运作:严格执行《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办法》和《鸡西市市区清运雪实施方案》。市区冬季清运雪坚持五条原则,即:统一指挥与分兵作战相结合;专业化清运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机械化作业与人工作业相结合;雪中清与雪停清相结合;一般性降雪正常清运与灾害性暴雪应急清运相结合。
2.专业化运作:由专业队伍实施机械化操作和融雪剂播撒。
3.市场化运作:对市区主要街路清运雪进行市场化运作。
4.社会化运作:发动社会力量,由临街责任单位(工商业户)负责门前责任区域及人行道积雪的义务清扫、归集。遇有灾害性暴雪时及时启动灾害性暴雪应急预案。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成立市清运雪指挥部
总指挥:朱效利(副市长)
副总指挥:李邱慧(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秀杰(市环卫局局长)
成员:范新昆(鸡西矿业集团副总经理)
李传良(市财政局局长)
张福顺(市物价局局长)
高静波(市城建局局长)
宋玉信(市执法局局长)
鲁学民(市精神文明办主任)
侯立君(市爱卫会主任)
巴海燕(市卫生局局长)
冯昕(鸡冠区区长)
袁朝友(市水务局局长)
陈兴东(市气象局局长)
鞠大忠(市交通局局长)
苏达予(市房产局局长)
张彦文(鸡西日报社社长)
王福柱(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平(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许志强(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程鹏(鸡西军分区副参谋长)
董石山(鸡冠区法院院长)
姜长松(市教育局副局长)
贺铁龙(市广电局副局长)
张雪飞(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建凯(市公交公司总经理)
田锦霞(市园林处处长)
袁清君(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
市清运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主任由周秀杰兼任,副主任:冯培信、邹广伟、路永臣、贾丽艳、刘长林。电话:2665698。
(二)清运雪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市清运雪工作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宏观管理。
2.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和各清运雪责任单位及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负责全市清运雪工作的部署、总结和表彰。
4.负责各种应急问题的决策、协调和处理。
(三)市清运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清运雪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日常清运雪工作任务的落实。
1.负责全市清运雪工作会议的筹备和日常清运雪工作的部署。
2.负责协调、督促市清运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负责市区清运雪工作的责任分工,并按照实际情况划分和调整市区各单位(工商业户)清运雪范围、路段、面积和任务。
4.负责组织人员与各责任单位(工商业户)签订清运雪责任状,并督促落实,同时负责各责任单位积雪景观的考察确定。
5.负责组建清运雪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
6.负责对责任单位清运雪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处罚和考核评比,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
7.负责组织城市居民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时做好抗灾除暴雪工作。
8.依托环卫专业队伍,组织对市区主要路段机械化清雪的操作和融雪剂采购、储存、使用。在保证街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厕所清掏等环卫工作作业质量前提下,组织职工完成红旗路、迎宾街、新政街、工会街、财培路、市政府西侧巷道、中心大街的机动车道和市区各路口积雪清运工作。
9.负责清运雪各种费用收缴和清运雪资金使用安排。
10.负责及时收集、反馈清运雪信息,办好清运雪简报,并收集掌握县(市)、区降雪及受灾情况。
(四)成员单位职责
1.矿业集团负责所属各单位责任区、物业小区及小区临街道路清运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2.市财政局负责清运雪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和突发性降雪的应急资金追加。保证清运雪设备的补充、养护,清运雪物资储备及清运雪工作正常运行。
3.市物价局负责冬季清运雪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和《收费许可证》的办理。
4.市城建局负责所属各单位责任区清运雪工作的组织实施。
5.市执法局负责供热、上水、下水等各种跑、冒、滴、漏形成冰面清除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精神文明办、市爱卫会负责对清运雪工作各单位的监督考核。
7.鸡冠区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做好所辖区域内巷道清运雪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确定积雪倾倒地点并设立指示标牌。
9.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清运雪指挥部通报天气预报,以便提前做好清运雪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动态气象信息。
10.市交通局负责北环路、腾飞路、西园路、化工街清运雪工作。
11.市房产局、矿业集团房产处等物业公司负责所辖物业小区内及小区临街巷道的清运雪工作。
12.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清运雪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宣传报道,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雪灾预警信息并指定记者及时报道市区清运雪情况。
13.市公安局负责对殴打清运雪有关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市交警支队负责撤除影响清运雪的交通设施,疏导清运雪作业路段车辆,维护清运雪路段交通秩序,确保清运雪人员人身安全;道路实时清雪作业时,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禁行、缓行、绕行交通标志,对作业路面停放的机动车辆责令改正;协助收缴机动车清运雪费。
15.驻鸡部队根据雪情需要,由市清运雪指挥部统一调动。
16.鸡冠区法院负责清运雪处罚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
17.市教育局负责市区学校清运雪工作的组织、监督、落实。
18.市卫生局负责市区各医院及所属单位清运雪工作的组织、监督、落实。
19.市工商局负责所辖市场(广益城市场、新华市场及临街道路等)清运雪工作,并责令清运雪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和工商业户停业清运雪。
20.市公交公司负责客运车辆始发(终点)站及临街的清运雪工作。
21.市园林处负责两个广场(凤凰广场、休闲文化广场)、绿化隔离带、花坛、绿地、街心花园等城市园林的积雪清运。
22.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市区四座桥梁(腾飞桥、人友过街天桥、河东立交桥、东山立交桥)、红军路和园林路步行街及其所属停车场的清运雪工作。
23.市区临街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工商业户)要将自己门前责任区及人行道的积雪按照规定的清雪标准及时清除并归集到方便运输地点。由市环卫局统一安排清运雪公司负责运出。
24.驻鸡西铁路各部门负责组织铁路沿线的清运雪工作和所辖区域内所属各单位清运雪工作。
25.市区临街基建工地负责做好工地周围清运雪工作。
四、清运雪标准及要求
(一)标准
1.夜间雪停,次日立即组织清运;白天降雪,立即组织清运;降小雪,雪停一日内清扫清运完毕;降中雪,雪停二日(主要街路一日)内铲清扫净,三日内清运完毕;降大雪,雪停三日(主要街路二日)内铲清扫净,一周内清运完毕。
2.清运雪做到无雪道、无隔离带、无冰(雪)包、无雪条,清到位、不留界、路见本色,达到露路边石、露路面、见道线。冰雪归集要堆放在既便于装车又不影响交通地点。
3.灾害性暴雪清运雪标准:在24小时内清出道路,保证人员车辆出行,一、二级街路积雪72小时内铲清扫净,三级街路7天内铲清扫净,积雪15日内运出。
(二)具体要求
1.清除积雪应当做到以雪为令,有雪即除。
2.积雪要按清运雪指挥部管理人员要求,整齐、压实、美观的堆放在指定地点,不影响行车、行人,保证道路畅通,有条件的可制作雪人、雪雕等冰雪景观;严禁在路口交叉处、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
3.清运积雪要按时限要求及时运出,必须倾倒在市清运雪指挥部指定倾卸地点,临街单位、小区庭院及单位院内积雪一律不得随意向机动车道抛撒、倾卸,违者予以重罚。
4.主要街路、重点路段遇有薄雪、薄冰、粘雪及其他清雪机械设备不能作业或作业不彻底时,临街单位(工商业户)要组织人力积极义务清除。
5.各清运雪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清运雪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
6.当市清运雪指挥部启动灾害性暴雪应急预案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社会义务清运雪单位要高度负责,快速反应,出动一切可用车辆、设备、人员迅速完成任务,以保证市区交通顺畅。
五、清雪经费和融雪剂的使用管理
清雪经费: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市清运雪实际情况以及冰雪的清除、运输、处理成本,将清雪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购置清雪设备的经费和清除灾害性暴雪的追加经费按实际情况及时拨付。
融雪剂的使用管理:融雪剂由市清运雪指挥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融雪剂。融雪剂可以在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容易积雪区段按照有关规范使用,其他路段不得使用。
六、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一)将清运雪工作纳入市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对未完成清运雪任务的,视为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二)清运雪工作实行敦促警告机制。每场雪后,对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清运雪任务、乱卸残雪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任单位给予挂黑牌,凡挂黑牌单位在限期内仍不积极完成清运雪任务,由市清运雪指挥部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给予该单位责任人以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已晋升为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办按照文明单位命名权限撤销或建议撤销该单位现有最高文明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当年不能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三)对不及时组织清运雪或顶着不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实行“五不准”(即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评为目标管理考核一类单位,不准发放年终奖金,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不准晋升文明单位)。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清运雪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名单,经指挥部领导批准,按照单位隶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偿清运标准的两倍从该单位核拨经费中扣除;属于企业单位或个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将取消市政府给其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违反清雪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2.融雪剂播撒不符合规范,破坏环境卫生的,对播撒单位处以每车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随意堆放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的,责令改正,并按危害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4.随意倾倒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的,责令改正,按每车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原地滞留运输工具。随意倾倒其他残雪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影响实时清雪作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离作业区。
附件:义务清运雪责任区域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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