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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12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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