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的意见
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发〔2007〕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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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的意见
(甬政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和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就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和依靠力量,是政府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都需要农技推广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技推广可有可无、可以削弱甚至放弃的错误认识,主动探索适应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的推广方式,提高农技推广工作的成效。
二、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技需求为目标,以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和大力发展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为原则,镇(乡)、街道必须建立农技推广机构,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建立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技推广新体系和新机制。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全民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农技推广及管理工作。其所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有: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和农机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海洋资源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参与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农业标准化;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管理职能列入镇(乡)、街道行政职责。镇(乡)、街道要确保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好职能。
(二)合理设置机构。农技推广机构设置要与镇(乡)、街道机构改革相衔接,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镇(乡)、街道所有涉农事业单位资源和力量,建立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在中心内部各专业职责明确,人员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镇(乡)水利站纳入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也可根据水利流域管理需要设立区域性水利站,区域性水利站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已经在镇(乡)、街道机构改革中建立综合性服务推广机构的,必须增挂相应的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牌子。
(三)科学配备人员。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农技推广工作实际需要,在省重新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内,参照省政府制订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层农技人员数量,要以省定标准配备的农技推广机构人员数作为上限,同时按照各地农业产业结构变化情况和“三农”工作实际,因地制宜配备人员,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配备数60%的下限。即人员配备下限数必须保证,上限数不得突破。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可以根据镇(乡)、街道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使用。
(四)理顺管理体制。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镇(乡)、街道负责,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市)、区政府对镇(乡)、街道的目标管理考核中,要加大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考核权重。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对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的业务考核办法,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优化队伍素质。结合改革,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对镇(乡)、街道农技推广人员进行重新聘用,对富余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具体聘用和安置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农技队伍年龄老化、后继乏人问题。县(市)、区人事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镇(乡)、街道共同做好基层农技队伍的充实更新工作,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农技人员培训经费,完善知识更新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级主要培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县(市)、区应创新农技综合知识培训机制,着重做好对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培训,对镇(乡)、街道农技人员要加强各类农技知识的综合培训,提高他们服务农业的综合能力。
三、大力发展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
(一)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县(市)、区农技推广中心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鼓励其技术人员与当地主导产业经营实体开展技术合作。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凡是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能够承担的任务,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承担。
(二)充分发挥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营科技组织、基层供销社、农村科技示范户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服务。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主导产品,鼓励、引导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新型专业性农技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专业性农技服务组织的技术推广服务作用,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些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三)积极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大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主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引进、培育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经营主体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应用水平。各县(市)、区要出台鼓励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扶持政策。
四、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精神,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建立农技推广人员责任制度。根据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性质,将现有县、乡两级农技人员分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三类进行管理,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的聘用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统一的聘书。镇(乡)、街道在编不在岗的农技人员不得被聘为责任农技员,责任农技员主要从事农技推广工作。三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如下:
1.责任农技员:由镇(乡)、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组成。按地域配置,每名责任农技员履行类似“班主任”的职责,全面负责若干村(片)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责任农技员应通过现场指导和“农民信箱”、“农技110”等渠道,对责任区域的科技示范户和农户开展技术指导,搞好科技示范方建设;及时答复责任区域内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负责向上一级或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寻求帮助;完成上一级农技推广机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等交办的其它农技推广任务。
2.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由县(市)、区内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农业科技人员和部分科技特派员担任,按行业或专业设置,一般每行业或专业择优确定1人。主要任务是:根据农业生产的源头性需求,研究提出相应行业或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等方案;带头开展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通过“农民信箱”、“农技110”等渠道,为责任农技员、农技指导员、科技示范户和广大农户提供相关技术信息,承担相关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当地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及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
3.农技指导员:主要由县级其他农技推广人员组成。重点承担面上的工作指导、咨询培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联系乡镇责任农技员、农业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等活动。
(二)完善农技推广人员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农民信箱”建立农技推广人员网上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及承担政府“花钱买服务”任务的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的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农技推广人员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奖惩、专技资格评审挂钩。对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为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称号。各县(市)、区政府要拨出专门资金用于对责任农技推广人员的考核,以确保农技推广责任制的落实。
1.对责任农技员的考核。列入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镇(乡)、街道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的业务考核,考核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以考评责任农技员的业绩为主。在考核中要充分听取责任农技员所在镇(乡)、街道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2.对首席农技推广专家的考核。考核由所在主管单位、各镇(乡)、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服务对象等三方面按4:3:3的权重进行。所在主管单位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镇(乡)、街道农技推广机构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3.对农技指导员的考核。采取县(市)、区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两方面共同考核。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服务对象主要考核对农技指导员的满意度。
4.对承担政府“花钱买服务”任务的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的考评。县(市)、区农技推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严格考评。主要考评其承担“花钱买服务”公益性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在考评中应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五、加强农技推广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县(市)、区政府要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把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办公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在编人员要到岗到位。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实配人员少于核定编制数的人头经费应专项提取,用于“购买服务”和改善工作条件。事业在编的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待遇按同类事业单位的政策执行。要确保一定的经费用于改善农技推广条件和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市)、区适当加大农业经费的保障力度,特别是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
(二)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耕地面积、种养殖规模等情况,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用于当地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另一方面用于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补助,即政府化钱买服务的费用。农技推广专项资金除在农发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外,按当地耕地总面积以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部分,并确保农技推广专项资金随着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加。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由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农口各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的方案及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后,各级政府要继续高度重视农技推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把对基层农技人员的使用、培训、教育、考核等纳入镇(乡)、街道干部管理范围之内。基层农技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务于镇(乡)、街道工作大局,为农技推广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全市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应在年底前完成,各地制定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应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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