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庆政发〔2006〕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庆市“十一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大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目前,我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25万人,占总人口的10%,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处于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增长期,正以3.2%的速度高速增长,预计到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35万。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严重影响,重视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意义重大,任务紧迫。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按照科学发展观、创建百年油田和构建全面发展战略新高地的要求,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继续完善老年保障制度,加快老年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为老服务体系,强化经费保障和自身建设,积极推动老龄事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在发展社会事业过程中,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整体发展统筹规划,重点组织推进落实。

(二)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和农村老龄事业的关系,统筹城乡老龄事业发展。在稳步推进城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重视和发展农村老龄事业,在项目摆放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倾斜和扶持。

(三)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正确处理发展老龄事业和代表老年人根本利益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办实实在在的好事实事,既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关系。坚持政府主导,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充分运用市场资源配置优势,调动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制度建设,努力建立完善一整套科学有效的老龄事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综合救助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坚持居家养老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同步发展,初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以社会养老为辅的多元化养老模式。

探索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建立完善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发展重点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确保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年提高

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覆盖面。确保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随当地经济发展逐年提高。要加强老干部工作,确保老同志政治、生活两项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特困老年人优先全部纳入“七位一体”低保救助体系,在医疗、住房、采暖、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救助保障,切实改善他们的生活。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改革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十一五”期间,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试行政府补助、社会保险和家庭养老的农村养老新模式。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确保家庭赡养责任的落实。要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低龄健康老年人发展种植养殖业、小规模加工业和庭院经济等项目,提高自养能力。

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适时扩大“五保”供养范围,调整和提高供养水平,按照全市的规划调整要求更新敬老院所设施,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生活水平。

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先为农村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年人进行生活救助。大力倡导各种“扶老助困”和“为老年人送温暖”活动。要大力发展培育老年事业发展基金和社会慈善组织,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老年事业发展基金。

(二)改革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建立老年人医疗保障的财政支持机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账户承担比例,改善各大中型医院的公益化程度,切实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要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社会自由就业人员纳入进来,实现公平享受医疗保险。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在总结林甸县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其他县区进行推广,扩大覆盖面,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地区全覆盖,并适时提高标准,逐步统筹城乡医疗制度,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

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充分利用基层社区、乡村卫生资源,提供家庭病房、家庭护理、日间观察、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家庭医疗、保健与应急呼叫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在承担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逐步做好健康教育、计划免役、慢病防治、残疾康复等项服务,使老年健康教育普及率达85%以上。

医疗改革中,要给予优惠照顾。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发展卫生事业中要给予老年人政策倾斜,各级医院对老年人就医、住院应当给予照顾。要加强老年卫生保健的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卫生保健意识。

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奖励和扶助补贴,确保奖励扶助资金按时足额落实。

(三)努力做好老年教育、文化和体育工作,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加强老年教育、文化和体育工作的管理。要强化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等阵地载体建设,积极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教育,开展科普讲座、卫生保健、书法绘画等科目老年教育。定期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在广大农村要把推广农业技术、维护权益、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同开展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精神文化为老服务水平。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努力办好老年人生活方面的专栏、专题节目。

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教育、文化和体育工作纳入计划,教育、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文化体育事业。

(四)要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在加快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要重视开发广大老年人中蕴藏的科学知识、生产技术和社会经验等社会人力技术资源,特别是会战时期的老领导、老专家,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贡献。要对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有技术专长的老同志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开发生产科技产品和咨询服务,特别是对于那些知名老科学技术人员在研发新产品、推广技术成果和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的,要妥善帮助他们解决好实际困难。

充分发挥广大老年人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心青少年、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加强组织引导,特别是做好老年社会团体工作,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使他们更好地为建设大庆、发展大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加强老龄事业基础建设,适应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生活的需求

应从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整合资源,地企共建,投入专项资金,加快新建和扩建老年福利设施、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到2010年前完成三个老年服务设施示范工程,即: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带动全市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东风新村地区要建设一处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厦),老龄、建设、民政、文化、教育等部门要搞好协调推动工作。

在制定城区规划、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把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纳入统一规划。在“十一五”末期,农村敬老院要全部改造建设完毕,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比例要达到90%以上。城市85%以上社区有5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活动室,城市的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要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5‰。逐步把敬老院、老年公寓等为老服务机构办成养老、医疗、娱乐、服务为一体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鼓励、支持民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室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市各地公园、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场所要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老年活动中心(室)及文化娱乐场所要因地制宜地向老年人开放。

逐步建立与完善老龄产业体系、养老机构体系和老年社会服务体系。把老龄产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非盈利养老机构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养老机构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模式。鼓励支持开发生产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不同和特殊需求。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各地在参观、旅游、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照顾。

(六)加强维权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加快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密切关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过程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法规政策及时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老年维权咨询服务组织。继续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的组织指导,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倡导和鼓励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利的法律服务。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服务,适当放宽标准,公安、司法部门对老年维权工作要给予积极支持。要依法受理和处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恶性案件的发生。

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监督。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老年维权工作。加强普法教育,把法制教育同敬老道德教育和“八荣八耻”荣辱观结合起来,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大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乡镇(村居)”活动,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

(七)加强老龄科学研究,为综合治理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对策

加强新形势下老龄科学理论研究工作。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认真研究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其应对办法;认真研究人口老龄化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党和政府提供对策依据;认真研究城乡经济、人口、文化等特点,探讨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状况的老年人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老龄科研机构,加强老龄科学研究。依托几所大学,探索成立老龄科研中心,开设老龄学科,培养老龄工作基层社区服务及老龄科学研究人才。同时要加强人口老龄化趋势、老年社会保障、老年医学、老年产业、老年政策等老龄科学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要突出基层老龄工作和老年事业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依据。要充分发挥老年社会团体在老龄科学研究与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三、实施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老龄事业的投入,政府财政要有必要的投入,使老龄事业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按照老年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一元的比例拨付活动资金,主要用于老年社会保障、福利设施建设、老年教育、人员培训、救助特困老人、老龄科学研究等。要充分发挥老年福利基金会的作用,多渠道筹措发展基金,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按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二)改革完善老龄事业发展与管理服务机制。建立完善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法律援助和文化教育的为老服务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评估系统,制定认证标准,明确管理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和管理。为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由市老龄委负责制定计划,督促检查和协调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

(三)制定老龄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政府对兴办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医院等为老服务机构要给予宽松政策支持。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或优惠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建老年服务福利设施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加强领导,切实保障规划任务目标的实现。发展老龄事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各级主管领导要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实施《老年法》的责任和市委、市政府老龄工作的日常事务。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把《规划》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党委政府要从有利于加强改善老龄工作出发,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全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本《规划》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督促实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有关落实情况。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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