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泰政办发〔2005〕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4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全市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建设工作,现结合泰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为加强对电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必
须迅速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电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电网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
2、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应纳入市重点建设工程。各市(区)和乡镇要按市重点建设工程有关优惠政策落实电网建设条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加快办理电网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并积极争取电网建设工程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应享受的手续从简、规费(管理费)从优等待遇,确保电网建设工程用地计划和指标的落实,为项目前期规划和工程按期开工建设提供便捷条件。
二、切实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3、泰州供电公司及各市(区)供电公司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逐年滚动调整电网规划,提交属地发改、经贸、建设、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地方经济发展。
4、各级地方政府要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尤其乡镇规划要与整体电网规划相协调,保证电网规划按计划实施。
5、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快电网规划项目的审批手续,为电网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力争城市规划与电网规划协调发展,并尽量采用降低电网建设投资的方案。
6、各级国土部门要优先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在办理土地预审、征地等手续时,涉及基本农田的,各级国土部门应主动配合做好土地规划调整工作,确保电网项目用地计划和指标的落实。对未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特别是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项目),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情况说明表、用地预审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后,即可完成用地预审程序,待核准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手续。
7、对变电所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实施预留和严格保护。
8、供电部门与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和交流,要根据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及时调整电网规划。
三、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工作
9、各级政府及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为电网建设工程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设部门应结合工程建设特点(工程项目初设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等)与供电部门及时沟通,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所所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工期特别紧急的电网建设工程,供电部门经与规划、建设部门协商后可先行开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总结和推广电网建设工程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做到既能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又能积极促进电网建设。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10、电网建设工程中的变电站征地补偿标准,由各市(区)结合本地情况,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1、输电线路塔基占用补偿费,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房屋拆迁、林木砍伐、鱼塘占用等补偿标准,参照各地同期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偿标准执行。
12、输电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部门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保障被跨房屋居住人的财产、人身安全。
13、电网工程建设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拆迁户的宣传、安置工作,确保拆迁工作按期完成,保证电网建设顺利实施。
14、对无理阻挠电网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疏导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网建设顺利进行。
四、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5、各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创建“平安泰州”的重要内容。各地、各乡镇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当地综治办、供电、公安、村建、土管、农林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对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等事件,要及时协调处理。各行政村也要建立健全护电组织网络,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
16、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电力事故的乡镇、村,将按照《泰州市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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