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朝政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退役后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在待安置期间违法犯罪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接收安置对象时间:退役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1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6年5月底。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性要求
今年的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朝阳市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22号)等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继续坚持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和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和何种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都要按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市、县安置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安置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的稳定。
三、接收安置措施
(一)全面实行政府扶持就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我市安置就业能力弱的实际情况,除锦铁分局和少数省直单位考试录用的退役士兵外,其余全部由政府扶持就业。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发放到位。扶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退役的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每人1.5万元,转业士官每人1.8万元。为提高退役士兵文化知识水平,鼓励退役士兵退伍后报考大专院校,2年内考入大专及以上院校的,安置部门给予学费补助,补助金额为每学年4000元,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列支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待安置期间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的下一个月起到政府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当月止(6个月)。各地对退役的进藏兵接收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转发省民政厅等4个部门关于2003年冬季进藏兵优待问题的通知》(朝民发[2003]92号)文件。
(二)深化安置改革,继续推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标准为:朝阳城区每个指标2万元,县(市)1.5万元。朝阳城区有安置任务并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安置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指标后,1个月内将本部门有偿转移金上缴市安置部门,无故延长上缴时间,将承担延长时间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三)落实安置政策,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同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和待安置期间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复员,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易地投靠。经省安置部门审批,当地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公安部门准予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但不负责安置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和规定,逐单位、逐人进行落实,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择业能力。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要求,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条件,加大培训的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培训率要达到80%以上,推荐就业人数要完成市民政部门下达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各级退役士兵培训交流中心的中介作用,利用用工信息网络,开辟和拓宽退役士兵就业渠道,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
(五)大力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对农村退役士兵进行选拔培养,向有关部门推荐,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市、县两级安置部门对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要合理地使用,并积极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输出各类人才。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顾全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协调解决好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安置进度,特别是认真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避免因工作不力造成上访。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是省第六轮“双拥”模范城、“双拥”模范县(市)评比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已纳入“双拥”模范县(市)评比内容,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和单位。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劳动部门要及时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手续予以落户;工商、税务等部门凭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证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安置部门要加强依法安置的力度,落实安置政策;市、县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6月底前顺利完成。
附:朝阳城区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指标分配表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