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需严格把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需严格把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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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全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需严格把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朝阳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发[2006]19号,以下简称《方案》),对全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工作思路、主要内容及组织领导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近,市政府由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一次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市)区政府总体上对改革工作都给予了一定的重视,正在抓紧制定改革方案,同时发现个别地方在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特别是在一些具体改革内容上存在着与市政府《方案》规定不相符的问题。鉴于此,为确保我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市政府《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改革内容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数量。市政府《方案》确定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数,是依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及我市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和有效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各地不得随意减少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人员编制数量。
二、确保动物卫生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上下统一。对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技术支持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等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省、市、县三级协调统一的原则,除市政府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外,不得再增设其它新的机构。欲增设机构的职能及人员,要按市政府的《方案》规定,并入到相应的机构中去。
三、严格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设立标准。此次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前,全市大部分乡镇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均在原乡镇兽医站、畜牧站的基础上保留了乡镇畜牧兽医服务站。按照市政府《方案》的要求必须做到:
(一)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必须是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等统一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上要接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二)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编制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市政府《方案》中规定4—6名的下限,其上限要依据本地动物疫病防控、畜牧生产发展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其人员编制来源要首先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保留下来的畜牧兽医服务站的编制中解决,不足部分在县(市)区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改革后,乡镇不再设立畜牧兽医服务站,按市政府《方案》的规定将保留的职能并入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
(三)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要严格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工资待遇要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相同。这是我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能否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和获得国家、省对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建设给予支持的基础条件,也是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能否成功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的关键环节。
四、严格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时限。改革的快与慢对我市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将带来严重的影响。个别地方由于改革工作进展缓慢,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思想出现波动,这将影响我市重大动物疫情相对稳定的良好局面。因此,各地必须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市政府《方案》的规定进行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数量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人员待遇等方面与市政府要求不统一的,由此影响工作发生重大疫情,将按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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