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端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肇府(2007)6号
颁布日期:2007-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肇府〔2007〕6号

关于端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关于端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2006]51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端州区辖内按规定已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已改变土地性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经批准可继续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完成以单项开发公司形式开发自留用地的审批程序的,继续按照《关于端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安排及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办[2000]37号)执行,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在2006年12月31日后,不再批复成立单项开发公司,未完成以单项开发公司形式开发自留用地的审批程序的,按照《关于端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留用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2006]51号)执行,必须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必须依法缴交全部税费。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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