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韶府〔200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教育强市,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是培养和提高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各类实用人才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振兴经济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教育强市的重要途径,是改善投资环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城市化进程、全面提高韶关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措施。在新世纪,韶关要跟上全省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就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职业教育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韶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教育发展的总目标,到2010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科教兴市”,建设“教育强市”的要求,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职业教育特点,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效益,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点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持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由目前46所调整为40所左右,校均规模达到1500人左右;重点建设6-7所规模3000人以上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0所规模2000人以上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6个中等职业教育实训中心、5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20个市级重点建设专业。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级技工教育。到2010年,全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1-2所,在校生规模达到1万人左右,建设一个国家级或省级重点职业技术学院、1-2个示范性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3-4所,在校生1万人左右。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和职工教育培训,逐步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到2010年,农村成人教育网络要更加完善,乡镇成人中心校要全部达到《广东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评估方案》中规定的合格标准要求,省级示范性乡镇成人中心校要达到5所左右;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要基本建立并能经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广泛开展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青壮年实用技术培训,并建立初中毕业生九年义务教育毕业证和实用技术培训证“双证”齐发制度,使农村劳动力普遍掌握一门以上实用科学技术。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一批省部级重点培训机构,在此基础上提高培训质量,使职业培训更加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动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类职业院校要落实“双证书”制度,积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技能等级考核,使学生获得国家颁发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要制定和建立达到规定要求的职业院校毕业生不再另行参加技能等级考试直接申领相应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加强鉴定质量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设,实行职业鉴定站(所)许可证制度,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到2005年,国家规定的100个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种),全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涉及国家财产、人身安全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200个关键岗位、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以及农村进入城市的劳动者,全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三、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一)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着力办好省级以上重点高、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其他职业学校也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推进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出发,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就业前、在职和转岗培训,管理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计划部门负责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人才需求预测的结果,与教育等部门制定及调整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招生计划,安排好政府办校基建计划。经贸部门负责抓好企业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特殊工种上岗考核发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办校的事业经费,制定各类职业学校的经费标准和筹措办法,协同有关部门掌握和管理职业教育专款。
(二)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
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骨干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全市重点办好1所职业技术学院、6-7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10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所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支持鼓励和指导部门、行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同属中等职业学校,享有相同待遇,其名称应统一规范为“××中等职业技术(或技工)学校”。
各类企业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承担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培养和培训。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民办)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具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使用、供电用电、税收、银行借贷、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各方面享有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待遇。允许公办职业院校在保证本校公办规模和质量基础上,单独举办或与社会力量联办民办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鼓励用民办机制或股份制新建职业院校,实行公有民办。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与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三)下大决心,认真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把农校、农经成人中专、贸易成人中专学校划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纳入技工学校办学管理体系,通过资源重组,合理规划,重新布局,解决3所学校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问题。保留韶关市文化艺术学校作为市采茶剧人才培训基地。维持供销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现行财政供给体制和办学管理体制不变,解决好体育运动学校搬迁问题,拨专款完善教学和训练设施。
四、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适应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要调整优化专业和课程结构。积极发展面向本省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先发展的装备业等专业,特别要加强计算机软件、数控技术、电子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等专业建设,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骨干示范性专业;继续抓好和完善宽基础、活模块、职教与普教互相融通的综合课程改革试验;下决心调整理论课与实操课的比例,使之达到5:5,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还要开好就业和创业教育课程。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建设职业教育资源库,积极开发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院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到2005年,韶关教育城域网要进入每所职业技术院校。
要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公办职业院校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拨、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新聘任教师学历要达标;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有计划安排教师进修,到2010年,职业学校专任教师要全部达到《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要求,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要达到10%,本科学历专任教师要达到85%以上,“双师型”专业教师达到60%以上。
建立健全教研网络,加强职业教育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研究会的作用,加强和深入开展职业教育科研工作,建立和完善中职学校毕业会考制度,职业院校要积极参加行政部门和研究会组织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发挥专业科组作用,广泛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城乡初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必须参加1-3年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才能就业。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要加强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的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清理、取消限制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歧视规定,允许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招考及其他领域就业。确定一批具有一定办学特色和条件的职业院校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逐步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国家级重点以及少数省级重点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骨干示范专业,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技术院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免考部分科目。理顺、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各类技能证书考试,尊重学生的选择权,降低考试费用。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要转变用人观念,克服人才“高消费”倾向,为职业院校毕业生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要充分利用人才、劳动力市场,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指导、推荐和服务工作。
六、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市和县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经费都应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市和各地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每年应不低于20%的数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每年的教育科研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研究。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扶贫资金要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农村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承担筹措办学经费的责任。职业学校、职业培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增加财政专项经费和基地项目的投入,从2004年开始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列拨45万元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加强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实训中心、示范专业建设和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企业要依法承担职业教育任务。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应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5%,不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企业要承担的费用,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改善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
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政府可以采取贴息的办法,对职业院校向银行贷款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给予适当的支持。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农村的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院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职业院校应面向市场,通过扩大招生规模、开拓培训市场、合作办学、借贷、争取社会捐助、创办实业等途径,广开筹资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职业技术学校的收费按照“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由省规定,市属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他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县级价格、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公办职业学校规定收取的学费、实习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必须确保按时全额返还,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或平调。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市将把职业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列入学校收费管理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并通报违规的县(市、区)。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和部署,切实加强检查指导,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落实、计划落实、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加强督导检查。把当地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规划和实绩等,列入督查内容,作为建设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凡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升入职业学校就读人数与升入普通高中就读人数比例未能达到大体相当或者当地职业学校招生连续两年滑坡的县(市、区),不得申报教育强县,不能被评为教育先进县(市、区);评上教育强县后,职业学校招生连续两年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教育强县的称号。
加大职业教育执法力度。认真执行《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完善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办学行为和秩序,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努力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使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生观、择业观,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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