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堰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堰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工作,确保全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市场有序经营和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现就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安委办电〔2005〕3号)、鄂政办电〔2005〕186号等文件精神,在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运输、市场监管、燃放等关键环节上加大检查、执法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经销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安监部门要把好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门店要及时查处。对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执行定时销售。严禁乱摆摊设点,严禁占道经营、边卖边放行为发生,严禁各零售点超量库存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路线的确认和烟花爆竹禁放的管理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配合安监、工商、供销、质监等部门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查处市场上无《销售许可证》、《工商登记证》和《安全准入证》的烟花爆竹产品,严把登记注册关。

五、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依法给予没收并对经销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

六、供销部门要认真把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关,确保十堰市场无假冒、伪劣产品进入。

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认真解决。特别是春节期间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处理烟花爆竹销售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安全行为,确保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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