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7]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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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0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安全监管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及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突出抓好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方便、便宜,确保全市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继续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在生产环节,实行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制度,把注射剂等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增加药品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严格检查药品生产条件,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在流通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抽验力度,严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和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在使用环节,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建立药品安全性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加大合理用药宣传力度,推动药品分类管理,促进全社会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的提高。
三、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提高药品监管效率。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药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不断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加快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构建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监管资源综合利用,使药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加大对干部的培训力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大农村药品安全监管力度,突出抓好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要在所有乡镇、行政村聘请药品监督信息员、协管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积极引导、鼓励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直接配送药品,严格药品零售企业准入管理,合理设置零售网点,规范运行管理,支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药品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成本。积极探索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的督办与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认真履行药品监管职责,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保障药品安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药监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的作用,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取消乡镇卫生院加价向农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工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商标侵权和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制定平抑药价的有效措施,严禁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损害群众利益。商务部门要结合“万乡千村”工程,积极发展农村药品供应网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和行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现象,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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