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2006〕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支持武汉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生物医药基地)建设,发挥本地区生物医药资源优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经研究,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政府资金引导力度,设立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物医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平台建设、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及表彰奖励。

二、市科技三项费向生物医药的研究开发倾斜,并对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对国家863、973计划支持和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和个人,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等国家产业化支持的项目,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同等金额的配套支持。

四、鼓励生物医药基地内企业建立各类研究开发中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五、积极引入生物医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由政府资金引导,吸引国外资本,鼓励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生物医药产业领域,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引导示范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对投资生物医药产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其投资所得可按照投资比例依法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通过信息发布引导金融和投资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七、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与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合作共同搭建贷款平台,重点支持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发展。

八、对通过GAP、GCP、GLP、GMP、GSP认证的企业、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将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九、进一步完善生物医药产业用地的优惠措施。对经认定进入生物医药基地的新建生物医药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免征城市配套建设费。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将以该地区工业用地最低指导性价格供地。

十、进入生物医药基地从事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服务的企业,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其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上缴的技术服务性营业税额的50%的标准予以补贴。

十一、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转化生物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以生物医药技术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生物医药基地内生物医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三、鼓励企业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对生物医药基地内生物医药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和分公司、到境外上市以及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和展览,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

十四、鼓励国内外知名学者、“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进入生物医药基地建立实验室或工作室,从生物医药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其一定数额的创业启动资金。凡博士、硕士、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以及急需的各类人才,被相关生物医药企业正式聘用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对引进的博士,根据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开发任务不同,自资助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1000—2000元人民币的资助。

十五、经生物医药基地管理办公室认定进入基地的生物医药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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