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4]2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产局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产局制订的《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方案

(市水产局2004年3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规划水产养殖业布局,合理利用水域滩涂,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经营权,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见》,结合咸宁实际,特提出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意义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规范渔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实施养殖证制度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的需要,是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的需要,是依法管理和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是引导和促进渔业结构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的需要,也是提升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需要。对此,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这项水产养殖业管理的基本制度落实好。

二、明确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功能效用

1、养殖证是明确生产者对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拥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持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

3、当养殖水域发生渔业污染事故时,调查机构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4、单位和个人持有养殖证,才能取得申请苗种生产审批、建设无公害水产品基地的资格,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5、持证人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三、认真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是搞好水产养殖管理的基础,是发放养殖证的前提,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以县(市、区)为主体,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尊重历史、考虑现实的原则。各地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在考虑渔民对水域滩涂养殖依赖性的前提下,留出适当的养殖区域。

2、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要根据各地已有的经济发展区划,制定适宜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做到先粗后细、先易后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3、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水产资源的关系,发展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各地应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的重点水域,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保持水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4、全面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我市水域滩涂要全面规划,科学编制,对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凡设有专门渔业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并与有关县市的规划相衔接。没有设立专门渔业管理机构或水域滩涂权属有争议的,由毗邻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规划;协商不成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时,要征求同级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规划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认真规范养殖证核发工作

1、发证范围

(1)凡是在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滩地利用规划确定为养殖用途的区域中,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申领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申领集体水域滩涂养殖证;

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申领水产养殖证者,凡符合养殖规划的,可简化程序,凭旧证换发新证;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要限期调整。

(3)对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转产从事养殖业或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传统养殖生产者。

(4)对航道、锚地、港口、军事重地以及重要湿地生态地区、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律不发养殖证。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2、发证办法

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核发的批准机关,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1)发证程序: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②审核。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颁发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市直管水域滩涂的养殖规划由市水产局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产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市直管水域滩涂的养殖证审批工作,并保管和使用“咸宁市人民政府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专用章。”市直管水域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养殖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4)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一般应与承包合同期限相吻合,但不得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的最高年限。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五、积极安排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行动

1、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涂养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认真部署,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造成一定的工作态势,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2、调查登记。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总体安排下积极行动,紧紧依靠镇(乡)人民政府,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3、编制规划。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4、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全市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必须在2004年底全面完成任务。

六、加强领导,顺利实施养殖证制度

1、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负责,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成立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马世永担任,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伟勋、市农办主任王继成、市水产局局长梁东安;成员由市水产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交通局、林业局、渔政处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由市水产局、渔政处有关同志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全面推进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任务完成。

3、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办小组到各县市区及水产大镇进行督办,市水产局和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作为今年水产工作重点集中领导,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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