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办发〔2006〕13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积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我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第四轮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0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把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全市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全面系统的、经常性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在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自觉地坚持依法行政。
二、培训的组织实施、原则和对象
整个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应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参加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法制办主任(科长),其余人员培训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换发证件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6]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培训内容
分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和宪法理论;
(二)依法行政理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知识;
(三)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实务知识;
(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其他法律知识。
四、培训方式和教材
(一)专题法制讲座
由市政府法制办在2007年2月上旬负责组织一期培训班,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法制办主任(法制科长)进行一次依法行政专题培训。辅导材料使用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编写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知识学习资料》和市政府法制办选编的《行政执法机关常用法律文件汇编》。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自学和集中轮训
各地、各部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自学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参加第四轮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必须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培训。市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按照上级统一要求,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辅导读本》和《依法行政典型案例读本》。
专门法律知识内容主要是与职位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方式、教材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五、考试
经过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命题的考试。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6]80号)执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确保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每年参加依法行政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累计学法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三)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学习培训要组织考试,考试结果作为执法证件年检注册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认真组织,抓紧落实,负责做好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培训教材的征订、发放等相关工作,从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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