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乡市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促进我市县(市)乡(镇)屠宰企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统一、合理、规范、有序,从源头上提高肉品质量,确保城乡居民的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新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商务厅、省畜禽屠宰办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市)乡(镇)生猪屠宰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商运〔2005〕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和《新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中心工作,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推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工艺和机械化水平。

二、设置规划原则及要求

(一)设置规划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集中屠宰、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对各县(市)乡(镇)的屠宰厂(场)进行重新设置规划。

(二)设置规划的要求

1.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确保屠宰加工质量;提倡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在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的前提下,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尽快建立起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体系。

2.严格按照河南省定点屠宰厂年检验收标准设置,保障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强化肉品检验、检疫,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对达不到年检验收最低标准的不予设置定点。定点屠宰厂所使用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达标,否则,不予设置定点。

3.县(市)设置的屠宰厂必须达到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乡(镇)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半机械化屠宰。

三、设置数量及分布

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新进行设置规划,重新设置规划后的县(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原来的119个减少为96个。重新定点的生猪屠宰厂(场)设置分布如下:

(一)卫辉市10家,其中:城区南站1家;北站区1家;庞寨乡1家;李元屯镇1家;后河镇1家;孙杏村镇1家;唐庄镇1家;太公泉镇1家;狮豹头乡1家;上乐村镇1家。

(二)辉县市23家,其中:县城区1家;张村乡1家;常村镇1家;孟庄镇2家;赵固乡1家;占城乡1家;冀屯乡1家;峪河镇1家;吴村镇1家;薄壁镇1家;上八里镇1家;洪洲乡1家;黄水乡1家;南村镇1家;南寨镇1家;高庄乡1家;褚邱乡1家;王井屯乡1家;北云门镇1家;胡桥1家;卓水1家;西平罗1家。

(三)新乡县11家,其中:合河镇1家;大召营镇1家;翟坡镇1家;新城区1家;小冀镇1家;七里营镇1家;朗公庙镇2家;古固寨镇1家;洪门镇1家;陈堡镇1家。

(四)获嘉县1家。

(五)延津县10家,其中:城关镇1家;魏邱乡1家;马庄乡1家;石婆固乡1家;榆林乡1家;小店镇1家;东屯镇1家;丰庄镇1家;王楼乡1家;司寨乡1家。

(六)封丘县15家,其中:县城区1家;陈桥镇1家;应举镇1家;赵岗镇1家;黄陵镇1家;黄德镇1家;冯村乡1家;潘店乡1家;留光乡1家;王村乡1家;曹岗乡1家;鲁岗乡1家;荆隆宫乡1家;陈固乡1家;居厢乡1家。

(七)原阳县16家,其中:县城区1家;桥北乡1家;师寨镇1家;祝楼乡1家;葛埠口乡1家;原武镇1家;官厂乡1家;蒋庄乡1家;福宁集乡1家;阳阿乡1家;齐街乡1家;陡门乡1家;太平镇1家;大宾乡1家;路寨乡1家;靳堂乡1家。

(八)长垣县10家,其中:城区1家;赵堤镇1家;方里乡1家;佘家乡1家;凡相镇1家;丁栾镇1家;张三寨乡1家;魏庄镇1家;常村镇1家;恼里镇1家。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005年12月1日—10日为初评上报阶段。各县(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设置数量和分布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初评上报工作。

(二)2005年12月11日—31日为验收阶段。市商务局将会同市畜牧、卫生、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新乡市县(市)乡(镇)生猪屠宰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意见》要求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规范细则》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有关资质证书,取得生猪屠宰定点资格。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将对认定后的定点屠宰厂和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原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登报公示。

五、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设置落实工作,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落实方案,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治理整顿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未重新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厂(场)进行彻底清理,坚决予以关闭,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畜牧部门不得再为其提供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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