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汕府〔2004〕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立法计划》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的法规草案项目已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汕头市立法条例》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力量;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并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形成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二、凡未列入今年计划,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需要增加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立项申请,由市法制局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立法程序办理;除此之外,其他未列入今年计划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市法制局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了解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督促,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对立法项目涉及的重要、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发,不再发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4年度立法计划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

序号名称起草单位报市政府时间报市人大时间

1、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气象局3月5月

2、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市建设局4月7月

3、汕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管局5月9月

4、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市审计局6月9月

二、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项目

序号名称起草单位报市政府时间

1、汕头经济特区旧城改造若干优惠办法(修改)市旧城办3月

2、汕头市城市管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4月

3、汕头经济特区预搅拌砼管理规定市建设局5月

4、汕头经济特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市城管局6月

5、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特保税区管委会7月

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修改)

6、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高新区管委会7月

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修改)

7、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市建设局7月

8、汕头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市城管局8月

9、汕头经济特区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局10月

10、汕头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规定市法制局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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