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办文〔2006〕8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1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信访条例》,落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根据《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国法函[2005]253号有关规定,对市直部门办理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的责任主体是襄樊市人民政府。具体复查、复核任务,由市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涉及本部门直接办理或复查的信访事项,由政府责成其他业务相近的部门进行。

二、成立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欧阳万坤同志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马升云同志,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李德奎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玉芳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李德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为方便工作,刻制两枚专用印章,即“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和“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此印章启用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严格印章保管、签用手续。

三、工作程序

1、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由市信访局审核登记受理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信访的内容,提出复查复核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建议,并随同有关信访事项的材料一并报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副组长均不在家时,直接送组长审批。情况重要的,由副组长向组长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领导的审批意见登记后,送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4、牵头单位接到任务后,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作中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由牵头单位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

5、工作专班接到任务后立即开展工作,在15天内(从材料移交之日起)完成复查或复核工作,形成书面复查或复核意见,多个部门参加的,要实行部门领导会签,然后经牵头单位一把手把关签字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审核后签发。

6、领导审核签发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襄樊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专用章,并将加章后的复查、复核意见送达信访人。

7、复查、复核办结后,各承办单位将案件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整理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查。

四、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向成员单位反馈,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

2、由领导小组指定的牵头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结果,要经得起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若出现与事实不符、违背政策的,将按照《襄樊市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试行办法》(襄办发[2005]4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工作专班在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时,要把做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贯穿工作全过程。接受工作任务后,首先要与信访人员见面,详细听取信访人的陈述,随后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形成复查复核意见前,要与信访人沟通,把政策讲透,道理讲细,尽量形成共识,使信访人接受复查复核意见,做到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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