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0]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四月十八日

中山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

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

提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提案指: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

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政府

工作有关的提案;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视察

报告、专题调查报告中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

(五)省人大、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

原则:

(一)省人大、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市人大代表、政协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提出

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分工一

位领导主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或确定办理工作

机构,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

第二章交接

第六条在市人大和政协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

由市人大、政协统一移交给市政府,再由市政府召开有各

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闭

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政协办公室直接交

给有关部门办理。

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

第七条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

登记,并在10天内将签收的交办清单报回交办机关。如认

为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在10天内提出意见,

加盖印章后连同交办件一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

新确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第八条建议、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交

办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或指定一个部门主办,其

他部门会办。被指定为主办的部门有异议的,可向交办机

关提出,但在交办机关未作出更改前,不得拒办。

第三章办理

第九条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制订办理方案,由主

管领导审核并部署办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注重求真务实,

提高效率,认真解决实际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

题,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

决但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

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

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

应实事求是地向建议、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十一条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加强

与建议、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听取意见,共同商量解决问

题的办法。

第十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期间,市、镇两级人民政

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并定期向交办机

关报告办理进度。

第四章答复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应有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达准确,

并以承办部门的正式函件印发。

第十四条省人大、政协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

提案,答复时间按书面交办通知的规定办理。市人大、政

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

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在收件之日起三个

月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办

复确有困难的,可先简单答复,向建议、提案者及交办机

关说明情况,待办完后再详细答复。市人大和政协大会期

间的建议、提案,详细答复不得超过当年10月底。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对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提出

书面办理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建议、提案者,

同时分别抄送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对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建议、

提案者,同时分别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

政府办公室及会办部门。

第十六条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交办机关

要求分别办理的,承办部门只答复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

的事项;交办机关指定有主办、会办部门的,会办部门应

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部门和交办机

关,由主办部门负责综合会办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答复。涉

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答复时应向提建议、提案者

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主管领导应认

真审查,市政府对上一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

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对

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由各承办部门主管领

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向人大代表发送答复意见时,应附上《征

求意见表》。对联合提出建议的,《征求意见表》应发给领

衔人。对反馈回来的意见应在10天内上报交办机关。建议

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办理,重新答复。

第十九条承办部门办理完成当年人大、政协大会期

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同时应

对承办件逐一复查。承办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的部门,

还应及时向交办机关上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办理完成当年人大会议期间提

出的建议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办理建议

的情况报告。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办理建议、

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二条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分别追究承办部门领导和承办人

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主管领导,不落实

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

衍塞责、草率应付,建议、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延办理的;

(四)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承办人员不负责任,遗

失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五)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

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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