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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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08〕19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海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防止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烟花爆竹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把住源头、落实责任、部门联动、依法整治等手段,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对烟花爆竹销售行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专项整治的重点为:(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工作目标
(一)完善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的安全条件。经营场地、周边环境符合规定要求;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配备了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放置合理,张贴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建立了销售台帐;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专柜销售符合安全规定等。
(二)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的销售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批发企业应向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门店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零售门店应与批发企业签订有效的购销合同,进货渠道必须合法,不得直接从生产企业进货,不得超经营资质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三)严打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户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禁止批发企业在城乡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乡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四)建立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的长效机制。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定点专营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法人企业向市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市安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资格审查,予以发证,企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范围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商务局、工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资格审查后发证。应当在市区边沿人员较少的区域划定场所零售烟花爆竹,以利集中监管、确保安全。
四、组织领导
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监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区县(市)属地负责、舆论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整治行动。副市长莫桦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岑英高、市工商局局长聂邕坪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称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岑英高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魏平安、市安监局副局长王庆国、市商务局副局长张浩勇、市质监局副局长李华担任。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建立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行为的具体实施,市安监局局长岑英高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实施步骤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从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1月27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11月28日至2008年12月9日)
市、县(区)领导小组要认真分析本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整治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执法计划,严格实施。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张贴宣传标语、上门发放宣传资料、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合法经营、规范销售、安全消费的舆论环境,形成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30日)
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稽查队,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拉网式专项检查,并针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销售的行为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取缔一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销售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暂扣其销售许可证,直至整顿合格。集中整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安监站等基层组织的安全监管作用,实施明查暗访、走村访户,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切实查清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情况,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烟花爆竹销售行为专项治理的督促检查,由3名副主任带领3个小组,分别对县区进行督查,市安监局副局长王庆国带市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各一名科长负责对合浦县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督查,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魏平安带市安监局、商务局、质监局各一名科长负责对海城区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督查,市商务局副局长张浩勇带市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各一名科长负责对银海区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督查,市质监局的副局长李华带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商务局各一名科长负责对铁山港区辖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市安委办。
(三)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月27日)
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成功经验,客观评价工作效果,积极研究分析烟花爆竹销售领域安全监管的新方法、新举措和新机制,认真制定防止“反弹”的措施和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长效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领域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销售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落实自治区、市领导关于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把烟花爆竹销售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依法强化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凡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把握条件,规范许可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与安全许可结合起来,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发证。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规划布点工作,合理布局零售门店,原则上不得再新增零售门店,做到增加一家,取缔一家。要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换证工作,逐步实行年审制度,凡不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未与批发企业签定有效购销合同的,不得换证和年审。
(三)加强工作协调,及时掌握情况
各成员单位在每个阶段结束后要向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在按照各部门职责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全市性的联合整治行动。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指导、协调和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掌握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定期通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动态;要根据各县、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的需要,突出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重点领域和关键时段,适时组织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均衡发展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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