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文号:毕署通〔2008〕51号
颁布日期:2008-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署通〔2008〕5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第九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强化措施,确保预案及时有效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2.3地震应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专业工作组的职责和主要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送与处理

4.3通信

4.4指挥与协调

4.5紧急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震后恢复重建

5.5调查和总结

6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6监督检查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特殊时期戒备

7.2轻度地震应急

7.3矿山地震应急

7.4水库诱发地震应急

7.5平息地震谣言

8附则

8.1名司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奖励与责任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附录一: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附录二: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附录三:震情简报格式

附录四:相关部门通讯录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毕节地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毕节地区行政区内,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行署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有关机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地区监察局应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构成:

指挥长:行署专员

副指挥长:行署副专员、地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

成员: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地区公安局、发改局、财政局、毕节供电局、地区民政局、建设局、经贸局、行署应急办、行署办信息科、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路局、移民局、水利局、煤炭局、监察局、气象局、农业局、卫生局、广电局、房产局、安监局、商务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办、台办、劳动局、社保局、粮食局、统计局、新闻办、环保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乡镇企业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分行、旅游局、邮政局、供销社、保险、供水公司、中国石油毕节分公司、中国石化毕节分公司、毕节无线电管理分局、毕节日报社、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民航、铁路、红十字会、科技局、地震台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危险区以及地震短临预测预报结论,制定和部署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2、审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实施方案,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3、听取和审定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对策建议,根据地震发展趋势,必要时,报经省政府批准,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驻毕部队,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召开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布置全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各有关部门和预报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经省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安排部署群众外宿避震的时间和范围。

6、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2应急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三个办公室,即:震灾预防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震灾预防办公室设在地区科技局,由地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地区民政局,由地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由地区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个办公室按照政府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完成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分别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抗震设防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储备,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2.3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的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即转为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地区科技局,指挥部由下列领导和成员单位组成:

(一)指挥长、副指挥长。

(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现场工作组。含以下专业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防疫组、应急资金管理组、通讯保障组、交通运输组、震情监视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灾民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次生灾害预防组、后勤生活保障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各专业工作组按本预案分工,负责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2.3.1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行署专员

副指挥长:行署副专员、地委宣传部部长、政法委书记。

职责及主要工作:

1、研究制定抗震救灾计划及对策措施;

2、动员、组织、协调、实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震区政府抗震救灾工作的落实情况;

4、负责保卫震区党和国家机关、重点单位的财产、文物及其它重要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3.2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行署秘书长

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经地委、行署批准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行署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负责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协调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沟通上下及各方面的联系和信息反馈;

5、传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指令;

6、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经地委、行署审核批准,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编写、印发抗震救灾简报;

7、负责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3抢险救援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地区公安局等单位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调派部队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及时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3、运送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

4、配合有关部门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5、负责火灾等次生灾害的预防、扑救和饮用水的保障。

2.3.4医疗卫生防疫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环保局、质监局、震区县(市、区)卫生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站;

2、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3、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4、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2.3.5应急资金管理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发改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地区审计局、地区红十字会、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分行、地区监察局,震区县(市、区)红十字会、震区民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资金;

2、经行署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

3、及时做好信贷工作;

4、负责提出并经地委、行署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计划;

5、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6、做好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登记、统计、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2.3.6通讯保障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毕节无线电管理分局、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毕节邮政局、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及时组织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2、布设临时通讯网;

3、必要时,经批准后,调用其他部门的通信工具。

2.3.7交通运输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交通局、地区公路管理局、震区交通局、铁路、民航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

2、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伤员及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确保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2.3.8震情监视组

组长:地区科技局局长

副组长:地区地震台台长

成员:震区县(市、区)科技局

职责及主要工作: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简报。

2.3.9治安保卫组

组长:地区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地区公安局局长

成员:武警毕节支队支队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震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火灾预防、扑救;

3、负责灾区国家机关、机要、金融、救灾物资和监狱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3.10物资供应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发改局、经贸局、商务局、民政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部门主要领导、震区副县(市)长

职责及主要工作: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2.3.11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广电局、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贵州电网毕节供电局、震区供水、供气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2、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2.3.12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地区移民局、震区人民政府、震区民政局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指导灾区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2、及时调整和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3、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抚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2.3.13宣传报道组

组长:地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地委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公安局、台办、地区新闻办、行署办信息科、广播电视局、毕节日报社、外事侨务办、地区旅游局、地区商务局、地区气象局、震区县(市、区)宣传部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平息地震谣言;

2、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回答国内外对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

3、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

4、做好震区天气预报工作并即时报道;

5、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2.3.14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公路管理局、水利局、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煤炭局、乡镇企业局、环保局、经贸局、商务局、贵州电网毕节供电局、中国石油毕节分公司、中国石化毕节分公司、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2.3.15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财政局、震区副县(市、区)长、民政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负责各级各部门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的安排及落实;

2、确保餐饮、住宿部24小时有人值班,使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后勤相关问题能够随时妥善安排落实。

2.3.16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行署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地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供电局、公路管理局、水利局、科技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统计局、农业局、房产局、卫生局、保险公司、地震台等部门主要领导。

职责及主要工作:

1、进行灾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调查,收集、汇总、速报灾情;

2、进行地震现场考察,核实地震破坏情况,确定震区地震烈度;

3、协调和配合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及时向地委、行署上报调查、考察情况和评估结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地区地震台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对地震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检测和存储,并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当辖区发生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各种宏微观异常时,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迅速上报省地震局并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同时提出相应的趋势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国务院或省政府发布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预报后,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地区地震部门负责辖区内地震前兆信息、震情信息和灾情信息的收集管理,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并在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的支持下,做好地震趋势分析和地震速报工作。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4级。Ⅳ级(蓝色):4.7级至5.4级。Ⅲ级(黄色):5.5级至6.4级。Ⅱ级(橙色):6.5级至6.9级。Ⅰ级(红色):7.0级及其以上地震。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级别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Ⅰ级。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5.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Ⅲ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7—5.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响应级别为Ⅳ级。

轻度地震灾害,是指4.7级以下的地震。

4.1.2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区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视情况,由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区各级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委、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地委、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轻度地震灾害,在地委、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轻度、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地委、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国务院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毕节地区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毕节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毕节地震台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40分钟内报告地委、行署、省地震局。

4.2.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报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和当地人民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地委、行署、省地震局。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地震台;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行署办。

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地区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行署办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办,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通信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开通地震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通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络。灾区通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必要时,派出应急机动通信设备,确保灾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行署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2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行署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3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1)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署了解震情和灾情,启动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领导机关;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行署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2)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组织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指导灾区的地震现场工作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救援队、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4.4Ⅳ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调集有关部门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并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行署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7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地区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迅速做好震后保险理赔工作。

5.4震后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及保险部门及时理赔。

5.5调查和总结

由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由行署批准发布。地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送行署应急办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行署应急办和地区科技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备案。

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行署。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负责。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3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储备地震应急骨干技术力量,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装备,并建立全区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科技、地震、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6监督检查

在行署的领导下,由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会同有关部门,对《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行署、行署应急办。

7.2轻度地震灾害应急反应

毕节地区内发生4.7级以下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或毕节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地委、行署、行署应急办,抄送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和政府有关部门;

(2)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地委、行署、行署应急办,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行署提出建议,并及时赴震区调查震情;

(3)行署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7.3矿山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矿山地震时,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直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和省地震局,并形成《震情简报》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区安监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矿山地震时,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行署、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地区安监局、地区地震台,并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实时监测,判定矿山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7.4水库诱发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毕节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直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和省地震局,并形成《震情简报》报行署、行署应急办、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地区水利局、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水库诱发地震时,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局、地区水利局、毕节地震台,并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水库实时监测,判定水库诱发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7.5平息地震谣言

当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和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地区行署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直至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毕节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协助地区行署、行署应急办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贵州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会同地直有关部门制定,经贵州省地震局审定,报毕节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ⅹⅹⅹ科技局(地震台)地震灾情速报(第ⅹⅹ期)

速报人:ⅹⅹⅹ批准人:ⅹⅹⅹ

截至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人,受伤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年月日时分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震情灾情速报路径

毕节地区科技局、地区地震台:

震情灾情速报传真:0857-8223104、0857-8253531

震情灾情速报电话:0857-8223104、0857-8253531

震情灾情速报手机:13985359983、13208590246

震情灾情速报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录二

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

新闻通稿

(模板)

据地震台网(站)测定,年月日时分秒,在县(市)乡(镇)(东经:度分、北纬:度分)发生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毕节地区县(市、区)乡(镇)等大部分地区均有感,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毕节地区行署按照《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级响应,并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正赶往地震发生地区。

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已派人赶赴受灾乡镇,查看灾情,开展抗灾自救工作。毕节地区行署领导已经做出指示,抗震救灾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目前,震区一切正常,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请广大群众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不要听信谣言。

附录三

震情简报格式

震情简报

第号

毕节地区科技局年月日

据地震台网(站)测定,年月日时分秒,在县(市、区)乡(镇)(东经:度分、北纬:度分)发生级地震,震中区附近震感强烈,毕节地区县(市、区)乡(镇)等大部分地区均有感,地震详细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正在进一步了解当中。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