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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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2〕73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嘉峪关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环保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努力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影响我市环境质量的典型违法案件,彻底解决一批群众反应强烈、长期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问题,营造守法氛围,保障环境安全。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扎实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甘环监发〔2012〕3号)要求,积极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的排查、摸底工作,建立监管档案,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积极整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环境问题。
(二)全面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甘环监局发〔2012〕24号)要求,开展全市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涉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六个一律”的整治措施,即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回收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实行“双否决”,即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2012年6月10日前,在雄关环保网站上公布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整治情况。
(三)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督促检查力度
加强电力企业按期完成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发挥减排效益。加大对电力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检查频次,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上传。依法查处偷排、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擅自停运脱硫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收集率。对已投入运营的我市污水处理厂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加强监管,杜绝将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厉打击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污泥违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0日前,在雄关环保网站上公布对我市污水处理厂和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情况。
(四)全面排查涉危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相关信息,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五)开展嘉北工业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嘉北工业园区环境监督管理,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限制、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按照《关于印发〈嘉北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嘉环字〔2012〕86号)要求,深入开展嘉北工业园区内冶炼、铁合金、选矿、石灰等高污染行业的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改善嘉北工业园区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六)深入开展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整治
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嘉峪关市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嘉环字〔2012〕65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有效整治,严厉打击噪声扰民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件,解决一件,使居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四、责任分工
(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挂牌督办、后督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长城区、雄关区和镜铁区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产生噪声、大气、固体等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向行政执法单位反映并配合查处。
市监察局要依法追究有关违法单位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市发改委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建设。
市工信委要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推进清洁生产。
市公安局要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协同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事件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商业噪声扰民案件的查处力度。
市建设局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和老化管网的更换;加强对全市化粪池的清掏工作和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不断提高运营水平,确保达标排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确保水源安全;加强建筑工地、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市工商局要严格依法注册登记,对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依法予以注销、吊销,坚决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市司法局要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法律服务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相关信息发布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环卫局要加强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确保无撒漏、无乱倒、无焚烧现象发生;加强生活垃圾场的管理,确保处置设施正常运行。
市卫生局要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和废水处理设施的监管。
市安监局要督促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加大尾矿库安全监管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治理措施,依法取缔关闭未经正规设计和私建的尾矿库。
市工业园区办要加强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和园区环卫工人的管理,严禁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规范企业废渣堆放,加强对园区内建筑垃圾和工业废渣堆放、排放、倾倒等行为的管理;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工作,加大日常检查和环保考核力度,防止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市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停电、断电等措施。
(二)监管部门及企业责任
强化监管部门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市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全面排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摸清底数
要以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结果和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查清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企业、尾矿库和饮用水水源地等情况,对存在污染事故隐患的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认真梳理辖区内群众举报的重点环境信访问题,建立基础档案,摸清底数,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推诿拖延,不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报道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专项行动工作取得的成效。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布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接收公众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附件:嘉峪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嘉峪关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王万平副市长
副组长:曹健市政府副秘书长、外事办主任
刘鹏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忠文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耀山市长城区副区长、调研员
王志坚市雄关区副区长
魏致勤市镜铁区副区长
景光耀市发改委副主任、招商局局长
张曙东市工信委副主任
杨茂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崔国英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段应宏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龙市文化局副调研员
郭晓市司法局副局长、调研员
于建新市卫生局副局长
安克明市环卫局副局长
代光明市工业园区办副主任
王磊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杨艳丽酒钢公司环保办主任
崔永建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刘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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